05.28 企業的轉供水電費應該如何會計處理?

建築施工企業經常會遇到的一個問題那就是“

轉供水電”問題。不論是建設方向我方轉供,還是我方向分包方轉供,都涉及到水電費轉供。雖然涉及的金額不大,但是涉及到的會計處理和稅務風險時每個建築企業財務人員應該掌握和了解的。

企業的轉供水電費應該如何會計處理?

(1)建設方向我公司轉供水電費的會計處理

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的電錶單位均為建設方名稱,繳納電費後銷售方開具的發票抬頭為建設方。

我方繳納電費的方式有兩種:

一種方式是直接向銷售方繳納水、電費,

另一種方式是建設方從向我方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或者我方向建設方支付水電費。這一業務的關鍵環節是發票的取得。

第一種方式,直接向銷售方繳納水電費,但是取得的發票抬頭卻不是我方,這一類發票無法入賬;

第二種方式不論是建設方直接從工程款中扣走電費,還是我方支付,都必須取得建設方開具得發票,沒有發票,只有原始憑證分割單或者收據不得入賬。

如果能取得

我方抬頭的發票,不論哪種方式,會計處理都非常簡單。

第一種方式: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水電費

貸:銀行存款

第二種方式中,向甲方支付水電費的賬務處理與第一種方式一樣,建設方直接從工程款中扣走電費,會計處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水電費

貸:應收賬款

企業的轉供水電費應該如何會計處理?

(2)我方向分包方轉供水電費的會計處理

這種業務也有兩種處理方案,第一種是不向分包方收取水電費,這部分費用在結算時在結算款中直接扣除。即分包方的收入和成本中均不含水電費,在我公司的分包成本中不含水電費,水電費計入我方直接成本中。

這種方式只需要施工過程中雙方留好籤字確認的水電費使用數據,在分包結算時的結算額中扣除,對於分包方來說沒有這項成本,也沒有這項收入。前面提到的建設方向我方轉供水電費,也可以採用這種模式。這種模式下建設方需要做水電費支出賬務處理,我方不需要做會計處理。

如果我方向分包方收取了轉供水電費,收取的水電費中不含稅收入部分可以衝減“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稅金部分則在確認應稅收入時計算並確認銷項稅額。

借:其他應收款/銀行存款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的轉供水電費應該如何會計處理?

案例:中國長城建築集團南方分公司(一般納稅人)將保溫工程外包給深圳新石力建築工程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新石力公司使用了長城建築公司的電,並支付了轉供電費117000元(含稅)。

轉供電費收入=117000÷1.17=100000(元)

長城建築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117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水電費 -100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0

建設方向我方轉供水電費的風險在於稅務稽查風險,我方如果未取得合法合規的發票,將水電費計入成本中,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一旦被稽查發現,除了補交企業所得稅以外,還要交未知金額的滯納金,並且影響企業的納稅信譽。我方向分包方轉供水電費如果收取水電費未確認繳納銷項稅,也將面臨稅務稽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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