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殘疾人在勞動法意義上有哪些特殊保護?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殘疾人一個也不能少”的大好形勢下,黨和政府各項惠殘政策越來越多,也有越來越多的殘疾人朋友加入了就業大軍。其中已經有很多殘友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來證明彼此間的勞動關係。

殘疾人在勞動法意義上有哪些特殊保護?

那麼在勞動法意義上,對殘疾人朋友有哪些保護呢?

1、殘疾人享有勞動就業權

《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法律賦予企業的法定責任,企業如果有適合殘疾人的工作崗位,應當首先予以安排,不得通過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方式拒絕安排殘疾人就業。

2、殘疾人享有平等就業權

《殘疾人保障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職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視殘疾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殘疾人勞動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發院提起訴訟。

3、殘疾人享有取得勞動報酬和同工同酬的權利

《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