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0 外遷入戶村民不給分徵地補償款?龍門法院這樣判……

外遷入戶村民不給分徵地補償款?龍門法院這樣判……

外遷入戶村民不給分徵地補償款?龍門法院這樣判……

李某三兄弟是外遷入戶的村民,在村集體分配土地徵收款時,大多數村民卻以被徵收的是他們遷入前的土地為由不同意分配給李某三戶人家,李某三兄弟遂將村民小組告上法庭。近日,龍門法院審理宣判了該起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件,李某三兄弟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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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李某三兄弟在30年前隨父親從外地遷入龍門縣龍江鎮某村民小組生活,並登記入戶,在該村分得承包地、山林和宅基地,同時也參與選舉和村集體公益活動等。之後,李某三兄弟在該村結婚生子,還有了孫子,三戶人家共15人都在該村入戶、生活。2016年,因高速公路建設需要,該村民小組被徵收土地共36畝,取得土地補償款154萬元。經村民會議決定,每人分發5000元,但因為李某三兄弟是外遷入戶的村民,而被徵收的是李某三兄弟遷入前的祖先遺留的土地,並不是李某三兄弟的承包地,所以,大多數村民不同意將徵地補償款分配給李某三家,並通過村民代表會議形成了決議。其他村民領取徵地補償款後,村民小組認為李某三兄弟的分配爭議未解決,遂將部分款項提存在村民小組賬戶,不予使用。多次協商無果,李某三兄弟一紙訴狀將村民小組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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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龍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基礎上,其成員應該按照集體方案獲得土地補償費相應份額。而在本案中,李某三傢俱有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因此,被告應按照集體方案給予他們相應份額的土地補償款每人5000元。

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被告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法院生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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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隨著發展的需要,大量農村土地被徵收,村民在分配土地徵收款時,由於存在對現行法律法規的不理解及守舊排外的思想觀念,將一些具有集體成員資格的村民以外遷入戶為由不予分配款項,製造了許多基層矛盾糾紛,甚至引發了部分信訪事件。承辦該案的肖庭長介紹:“本案中,該村民小組分給李某三兄弟等家人承包地、宅基地,許可其參與選舉等,實際已認可了他們的村民資格,但對他們的村民權利進行了限制,對他們遷入前已形成的土地等財產進行分配時,不予分配其份額。這實際是對村集體成員全面享有村民資格權利的否認,這是一種缺乏法律依據的思想觀念和認識。本案判決結果,在處理農村徵地補償款分配方面,具有直接、正面的引導作用。”(via.龍門縣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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