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9 7月1日起,昌平全面禁售超標電動車,違者將被吊銷執照!

近幾年隨著電動自行車的普及

電動自行車亂象也越來越嚴重

各種違章行為、安全事故不斷

給交通和安全帶來了巨大隱患

7月1日起,昌平全面禁售超標電動車,違者將被吊銷執照!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8〕13 號)及《北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京安發〔2018〕9 號)要求,加大對違規銷售電動車經營行為的查處力度,防範電動車消防安全隱患,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2018 年5 月中旬在全市範圍內啟動了違規銷售電動車行為專項治理行動,對本市違規銷售電動車行為進行全面治理。

7月1日起,昌平全面禁售超標電動車,違者將被吊銷執照!

現就專項治理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電動自行車依法登記工作的通知》(京政辦函〔2005〕49 號),本市銷售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式管理。掃描下方二維碼獲取本市第1-31 批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

二、本市範圍內嚴禁銷售下列違規電動車:

(一)超標電動自行車,即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以下簡稱新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新標準將於2019 年4 月15 日正式實施,在過渡期內,兩種標準將並行使用。

(二)未列入國家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老年代步車等違規電動車。

三、即日起,經營者應採取下架、退貨等措施,立即停止銷售違規電動車,嚴禁對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非法改裝,不拆卸原廠配件,不更換大功率蓄電池,不拆除限速器等關鍵性組件。2018 年7 月1 日起,工商部門將對仍在銷售違規電動車拒不改正的企業實施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處罰依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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