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掃黑除惡】掃黑除惡治亂—刑罰與公益訴訟並舉,維護依安縣“母親河”安全

【掃黑除惡】掃黑除惡治亂—刑罰與公益訴訟並舉,維護依安縣“母親河”安全

【掃黑除惡】掃黑除惡治亂—刑罰與公益訴訟並舉,維護依安縣“母親河”安全

近日,依安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採礦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扫黑除恶】扫黑除恶治乱—刑罚与公益诉讼并举,维护依安县“母亲河”安全

依安縣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末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和河道採砂許可證情況下,擅自在位於黑龍江省依安縣新發鄉利民村北的烏裕爾河河道及河灘內採砂8712立方米。經依安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王某某非法採礦所涉及的混砂在2019年1月1日的市場零售價格為121 968元。經吉林中實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司法鑑定,王某某非法採砂行為引起了河流生態環境的一系列不利改變,使開採範圍內的生態環境遭到了破壞。鑑定意見為開採範圍內生態環境已遭到破壞;生態環境破壞與開採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生態修復費用總計150 18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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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縣法院經合議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前提下,擅自在位於依安縣新發鄉利民村北烏裕爾河河道和河灘內採砂,開採礦產品價值1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考慮到被告人王某某繫累犯、認罪認罰、自首、積極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等量刑情節。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被告人王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眾道歉。三、被告人王某某賠償生態環境費用人民幣150 181.46元,於本判決生效後5日內履行。

此案是在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依安縣為加強對境內主要水源“母親河”烏裕爾河的河道採砂管理,保護河道生態環境,從嚴治理國土資源行業亂象而重點打擊的非法採砂違法犯罪行為。依安縣政法委書記牽頭公檢法三機關就本案偵查取證召開過協調會、法檢兩機關就本案定性量刑召開了會商室,在庭審時縣法院分管刑事副院長擔任審判長,審委會委員參加合議庭,縣檢察院兩名副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和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邀請了二十餘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到庭旁聽,進行了庭審直播、當庭宣判,充分彰顯了依安縣法院在開展掃黑除惡鬥爭中治理行業亂象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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