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骗取女方154万余元,买宝马轿车、购房,梧州这小伙​被判了12年

藤县一小伙以与被害人结婚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得款项154万余元,用于购买车辆、房产,最终该小伙为他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前不久,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诈骗作出了终审判决。

骗取女方154万余元,买宝马轿车、购房,梧州这小伙​被判了12年


2017年10月份,1996年8月出生的被告人潘某华与被害人李某,在深圳市罗湖区一酒吧内认识。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潘某华以恋人的方式与李某交往,以要和李某结婚为由,取得李某的信任,骗取李某支付41万余元,购买宝马牌轿车一辆并在广西梧州市登记入户;骗取李某支付首付款113万元,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某路的一套房产,且均登记在潘某华名下。2018年5月,李某发现被潘某华骗后,要求潘某华将上述房产返还时,遭到潘某华拒绝。此时,潘某华骗取李某用于购买车辆、房产的款项共计15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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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华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4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幅内处以刑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潘某华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154万余元。


判决后,被告人潘某华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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