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被告可以對原告提出反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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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的。

反訴,顧名思義,對抗對方的起訴,專業來說,反訴是指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被告針對原告所提訴訟請求而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目的是抵銷或吞併原告的訴訟請求,與反駁有著本質的區別。反訴是屬於獨立的訴,換句話說,本訴(原告起訴被告的訴訟)撤訴,反訴依舊可以獨立存在進行審理。反訴與本訴的訴請之間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請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訴請基於相同的事實,否則不構成反訴。

二、反訴的裁判規則

(一)反訴的當事人

反訴的當事人限於本訴當事人的範圍:1、有權提起反訴的主體只能是本訴的被告,當事人只能限定於本訴的當事人範圍,網傳馬蓉反訴王寶強的代理律師名譽侵權,這個說法本身就是錯誤的,王寶強的律師不是離婚糾紛案的當事人,所以也不可能是離婚案的反訴當事人。2、本訴被告只能以本訴原告為被告提起反訴,不能以本訴中其他被告作為反訴被告[1]。3、反訴中可基於與本訴的相同事實追加本訴案外人作為反訴的共同被告

(二)反訴的管轄

反訴的提起不能違反專屬管轄,否則應當另行起訴。一般反訴應當向本訴的受理法院提起,有利於實現提高訴訟效率,但如果反訴應當由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反訴的提起不單獨確定級別管轄,當事人提出反訴時,反訴的訴訟標的額不和本訴的訴訟標的額合併作為確定級別管轄的依據,反訴管轄屬於牽連管轄,只以本訴的訴訟標的額作為確定級別管轄的依據。

反訴應向本訴的法院提起,同起訴,存在專屬管轄、約定管轄等等情形,反訴被受理後,筆者認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訴的原告有權在答辯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三)反訴的受理

1、提起反訴,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

提起反訴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應當附有符合反訴條件的證據。反訴的舉證期限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2、在民事訴訟案件中一審案件法庭辯論終結前可以提起反訴請求。

在民事案件依法被受理後,在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均有權提起反訴。通常情況下,為及時積極應訴,主張權利,案件被告在收到法院的傳票後迅速提起反訴。但在部分案件中,通過訴訟策略對抗原告的氣勢,可以選擇在法庭辯論終結前當庭提起反訴,拖延訴訟週期,同時可以有效的與原告形成對抗,尋求和解機會。

3、在民事案件二審中提起反訴的處理

為儘可能的達到息訟止爭,二審提出反訴的,法院根據當事人自願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併裁判。

4、二審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案件,可以提起反訴

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反訴的,可以合併審理

5、申請再審期間不得受理反訴請求,但再審撤銷原審一二審判決,發回案件,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提起反訴。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不服,可以就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與適用法律的問題提出申訴,在申訴期間提出反訴違反我國兩審終審制度,故申請再審期間提起反訴請求的,不予受理。

孫博崢律師提示在再審發回案件中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起反訴:(1)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2)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的;(3)訴訟標的物滅失或者發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4)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的反訴,無法通過另訴解決的。

(四)反訴的審理

1、反訴駁回應當以裁定的形式

反訴應當用裁定形式駁回,不能僅僅在“本院認為”部分駁回,沒有以裁定形式作出處理,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2、因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的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針對當事人一方提起反訴的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裁定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3、二審未對駁回上訴裁定提起上訴,再審不予受理。

二審中未對駁回反訴的裁定提出上訴,應視為其接受一審法院對其反訴請求作出的裁判。再審中提出的,以當事人的再審請求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的,法院不予審理。

4、與本訴具有牽連關係的對抗性訴訟可以作為反訴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與本訴在具體事實和法律關係方面具有同一性並非反訴的必要條件;基於產生原因上的聯繫而提起的具有明顯針對性、對抗性和關聯性的訴訟,因其與本訴具有牽連關係,可以作為反訴處理。

反訴與本訴之間存在事實與法律關係上的關聯性,法院以反訴與本訴具有牽連關係、合併審理符合設立反訴制度的目的


孫博崢律師


就像原告有權對你提起起訴一樣,被告當然有對原告提起反訴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反訴體現了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則,也是原被告平等享有訴權的體現,原告指控你侵害他的權益,你有權抗辯他存在的問題;他起訴你維權,你有權反訴他侵權。提起反訴要注意以下幾點:

1、反訴的提起時間是在“案件立案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

反訴不是獨立存在的起訴,是基於本訴的存在而出現的權利,所以提起反訴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在原告的起訴還沒有立案受理前,你去提起起訴,那叫新的起訴。新的起訴和原告對你的起訴是兩個獨立的案件,可能在兩個法官手上,就代表你們要出參加兩次訴訟。

而提起反訴最遲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法庭辯論簡單來說就是在開庭審理的時候,大概會經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就是在開庭的過程中的法庭辯論結束之前都可以提起反訴,而不是下判決之前,這需要引起重視。

2、反訴和本訴要基於相同的法律關係和案件事實

反訴代表的是反對,所以要基於本訴的法律關係和案件事實來展開。比如,對方舉證你賣房未交房子,你想反訴他曾經借了你錢沒有還;這裡有兩個法律關係,賣房未交是基於房屋買賣合同關係產生的糾紛;他借錢未還是基於你們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

上述案例中,原告起訴賣房未交,你只能反訴他未按約定支付購房款,這才是同一個法律關係和案件事實,法院才會受理合併審理。

3、反訴的對象只能是本案的原告或者參與訴訟的第三人

反訴是你反對原告的起訴,所以你只能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反訴原告或者參加本案審理的第三人。

比如,原告起訴你賣房未交付,你不能將原告的父親或者妻子列為反訴的被告,這樣法院是不會批准的,因為他們不是本案的訴訟當事人,也不是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反訴的被告不能超出本案的有關人員,擴散到其他人身上,如果要起訴另外的人,法院會建議你另行起訴的。

反訴是被告有力回擊原告起訴的手段,只要有足夠的證據和事實,反訴打敗本訴而獲得勝訴是很正常的,當然也要合理的評估能否反訴成功,因為反訴也是要交訴訟費的,只是如果合併審理的話,可以減半交納訴訟費。


悟法析律


事情方都可以向對方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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