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違建怎麼處理?

0290李中連


違建也不是必須拆除。根據《城鄉規劃法》六十四、六十五、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這說明,真是違建了違反城鄉規劃法,限期改,不改的可以拆除。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也不是必須拆除。

違建通常不予補償,但並不意味著隨意拆除。違建的拆除需要以下程序:調查取證、作出“責令”類行政決定,對違建事實進行認定並作出處置決定、書面催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實踐中,政府往往急功近利,直接強拆,夜間偷拆,甚至因為暴力拆遷,出現流血犧牲的事件,這樣的強拆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當然,常常因為政府的違法強拆,成為律師為當事人爭取利益的一個突破口。


萬典普法


您好,根據《城鄉規劃法》六十四、六十五、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誠略律師事務所


您好,在拆遷中有一個較為普遍的奇怪現象,一拆遷就往往要查處違建,不拆遷好像就沒有違建。實際上,在拆遷的時候,有些地方政府部門發現無證房屋就說是違法建築,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要求建房人限期自行拆除,否則就組織人員進行強拆。這種做法對不對呢,顯然是不對的。從法律上講,認定和拆除違建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拆除違建的些程序是怎樣進行的呢?違法建築的認定依據又是依據什麼執行的呢?當房屋被認定“違建”時怎樣維護自己的權利?在明律師接下來將為大家講解相關的法律知識。

違法建築究竟該如何認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在同條例第六十五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拆除違建的程序是怎樣進行的?

1.確定立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在同條例第六十五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 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3. 告知

行政機關經調查認定涉案建築構成違法建築的,對建築所有權人做出行政處罰前,應當給被處罰人一個告知,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召開聽證會。

4. 責令改正

如行政機關認為當事人申辯、聽證理由不成立,依舊對其違法建築作出處罰的,向當事人下達《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處罰決定書》,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權利。

5.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6. 強制拆除決定

如果經催告,被拆遷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7. 公告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予以公告。

8.強制執行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當房屋被“違建”後,我們應當如何維權?

1.應當把握時間

在被拆遷人收到拆違通知或決定後,不要慌張、恐懼,亦不用猶豫,你應該立即針對拆遷方的拆違通知或決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尤其注意的是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超過法定期限將非常不利。

2.限期拆違通知或決定的違法點

(1)強拆之前的催告、告知義務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35、36、37、38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拆除“違建”前,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催告被拆遷人履行義務,告知並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聽取其意見。而在實踐中,拆遷方較多隻知強拆,並不會履行法定程序,在其“拆違”過程中存在諸多的程序違法之處。

(2)拆遷方斷電、斷水、斷熱、斷氣、斷路

為達到其拆遷目的,拆遷方會選擇對被拆遷人斷水、斷電,夜裡組織身份不明的社會人員對被拆遷人房屋進行破壞。在此提醒廣大被拆遷人,遇到上述情況時,第勿慌張,第二要沉著應對,不可以暴制暴。第三要儘可能地留存證據,以便為後期進行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提供依據。

(3)拆遷方之強制拆除行為

限期拆違通知或決定期滿後,拆遷方會堂而皇之地對拆遷人的房屋進行拆除,但依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之規定,在接到限期拆違通知或決定後,若被拆遷人及時提起了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拆遷方是不能進行強制拆除的,如拆遷方貿然強拆,其強制拆除行為應被認定為嚴重違法行為。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在同條例第六十五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馬麗芬徵地拆遷律師


夏曉東律師蘇州英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在同條例第六十五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創建於2019.7.18舉報|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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