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以案釋法】聽過出租車、快車,但是“克隆出租車”是個什麼車?

案情簡介

2017年01月17日晚間,五大隊執法人員和駐隊民警在地鐵青年路站開展夜查行動。20時06分,執法人員發現京BXXXXX疑似“克隆出租車”載客運營,通過手持PDA查詢發現出租汽車稽查系統內無此車號,執法人員在該車等紅燈時對該車進行檢查。檢查時該車駕駛員棄車逃跑,並在逃跑過程中摔倒,身上掉落大量假幣,隨後執法人員和駐隊民警將其控制,並及時向平房派出所報警。

經執法人員現場調查,該車駕駛員為河南籍男子謝某。該車不是正規出租汽車,卻噴塗有出租汽車專用顏色,安裝有出租汽車頂燈、計價器、空車待租標誌,檢查時該車計價器已顯示金額14.2元。執法人員對車上乘客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該車由青年路載客一人送往北三環化工大學,乘客車費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取,檢查時乘客尚未支付車費。其行為涉嫌構成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執法人員對其涉案車輛進行了扣押。執法人員和現場民警發現謝自衛持有假幣1200元(面值每張100元,共12張)。謝某自稱所駕車輛是通過網上聯繫,在南四環花鄉附近購買的。根據上述證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違反了當時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2017年8月23日,國務院發佈《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並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第(五)項、第十四條之規定,執法人員對其涉案克隆出租汽車進行了扣押,給予當事人兩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因為該車為出租下線即將報廢車輛,所處罰金額高於車價,當事人一直沒有來大隊進行處理。

【以案釋法】聽過出租車、快車,但是“克隆出租車”是個什麼車?


法律分析

本案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五)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第十四條規定: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克隆出租汽車的全套證件和車牌一般都是偽造的,也有一部分是使用其它正規出租汽車的證件和車牌。這一違法行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此前,交通執法部門對克隆出租車的處罰主要依據《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對擅自安裝出租汽車頂燈、計價器等專用設施、標識的,責令其拆除專用設施、標識,並予以三千元以下罰款;對於有非法營運行為的,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2萬元以下罰款,處罰後還需返還車輛。但在2016年3月16日,公安部、住建部聯合發佈《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關於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擅自安裝出租汽車頂燈、計價器等專用設施、標識”這一違法行為交通執法部門已無處罰依據,對空駛的克隆出租車也只能由公安交管等部門按涉牌涉證違法予以查處。

為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轉變市場監管理念,明確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方式,構建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2017年8月23日,國務院發佈《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並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總隊對於克隆出租車非法運營的法律適用《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在該案件中,當事人持有假幣的行為,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典型意義

近年來,克隆出租車不斷出現宰客、使用假幣行為,甚至有搶劫傷害等刑事案件發生,嚴重擾亂了首都出租車的運營秩序,侵害了乘客利益,危害首都交通安全。執法機關一直在加大對克隆出租車的查處力度,但是《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廢除使執法機關對於空駛克隆出租車沒了處罰依據,造成執法人員在日常執法中有了“束縛”,在查處克隆出租車時缺少保障。此案中車上有乘客,有計價器顯示金額,大隊可以按照非法運營進行處罰。對於司機持有假幣和偽造證件的行為可移交公安和交管部門進行處罰。打擊克隆出租車,需要各部門協同配合,完善制度,切斷源頭;科學監管,技術創新;標本兼治,重拳出擊,重在治本。

(作者:李曉亮 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第五執法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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