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3 《湖南日報》:湖南廣播電視臺原黨委委員、副臺長羅毅案一審宣判

湖南日報6月1日訊(記者 何金燕 通訊員 黃衛紅)今天,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廣播電視臺原黨委委員、副臺長兼經營與產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副廳級)羅毅貪汙、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羅毅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其貪汙、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羅毅在宣判後當庭表示,自己真誠地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羅毅利用擔任湖南廣播電視臺黨委委員、副臺長兼廣播傳媒中心黨委書記、主任的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單位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38萬餘元;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羅毅利用擔任湖南人民廣播電臺臺長、湖南廣播電視臺黨委委員、副臺長兼廣播傳媒中心主任和經營與產業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周圍、楊躍軍、長沙美旭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公司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2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138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22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羅毅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退出全部贓款贓物,認罪、悔罪態度好,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