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起訴徵收決定被駁回,峰迴路轉 徵收補償決定終被撤

焦某是江西省某市人,從父親處繼承了一套房屋,同時有分家協議書和兄弟姐妹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件,證明自己合法繼承。對於他本人來說,多了一處不動產緩和了一定程度的經濟壓力,但是,2017年初該房屋被當地市政府划進徵收範圍,並於同年9月21日市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焦某認為該徵收決定給的補償、補助費用明顯過低,經過多次協商和爭取也沒有等到合理的結果,遂向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房屋徵收決定。但是該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7日作出行政判決,駁回了焦某的訴訟請求。

焦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是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依然駁回了焦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起訴徵收決定被駁回,峰迴路轉 徵收補償決定終被撤


一次次的打擊讓焦某的情緒跌落谷底。如果說起初焦某撥打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的電話只是瞭解情況,那麼這次聯繫冠領律師則是他痛下決心為解決問題而來。

冠領劉鵬飛律師和孟君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後迅速蒐集相關證據,調取該項目的徵收文件,並和焦某核對細節問題,得知該市人民政府曾於2018年10月24日向焦某作出《××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書,意味著房屋可能被強拆。如果既不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也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那麼就將面臨被司法強拆的風險,又加上之前的房屋徵收決定的起訴被駁回,所以,這份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能不能被撤銷掉至關重要。

起訴徵收決定被駁回,峰迴路轉 徵收補償決定終被撤


兩位律師於2018年11月19日向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撤銷該市政府作出的××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庭審中兩位律師表示,首先,徵收補償決定缺乏合法的前提條件;其次,評估報告違法;第三,貨幣補償價格遠低於被徵收房屋周邊的市場價格,房屋安置也嚴重違背公平原則,補償結果不合法。

而該市政府辯稱,其作出的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程序合法、評估報告合法、補償結果公正,同時提供了相應證據,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焦某的訴訟請求。

起訴徵收決定被駁回,峰迴路轉 徵收補償決定終被撤

但是,冠領律師有條不紊予以應對,指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相關規定,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而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已將該《分戶評估報告》向焦某轉交或在確實無法轉交的情況下進行了公告。 因此,應視為被告在未將《分戶評估報告》轉交給原告的情況下,直接作出涉案徵收補償決定,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相關規定,侵犯了原告享有所享有的對評估結果複核、鑑定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

兩位律師的觀點清晰、有理有據,最終法院採納了冠領律師的觀點,判決撤銷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焦某積壓已久的失望和無助終於得以放下,不僅焦某感激於兩位律師的全力以赴,冠領人也通過一個又一個案件踐行著自己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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