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6 加盟经营需谨慎,合同可能会无效

加盟经营需谨慎,合同可能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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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经营需谨慎,合同可能会无效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4日,王某注册舌尖上面馆,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王某,经营范围:小吃服务。

2014年8月19日,李某与王某舌尖上面馆签订《加盟合同书》约定,李某自愿加盟王某开设门店,使用王某授权的品牌商标,经营王某许可范围内的产品,经营地址在南京市江宁万达,李某当日支付加盟金50000元、履约保证金10000元。

后李某诉之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书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已经收取的加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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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王某与李某于2014年8月19日签订的《加盟合同书》无效;

二、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加盟金及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8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加盟经营需谨慎,合同可能会无效

律师分析:

一、个体工商户与他人签订《加盟合同书》应当无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同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性质为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公民,并不属于企业范畴。

本案王某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作为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的主体资格,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故案涉加盟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当归于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情况下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案例可知,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王某不具备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李某签订合同时虽然也未尽到注意义务,但王某对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考虑到李某客观事实上确实有使用王某的品牌,酌情扣除相关合理费用后予以返还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需要提醒到各位,签订加盟协议时需要考察对方有无资质,有无实际的经营实力及连锁店开设的情况,有无正规的培训系统等诸多内容,以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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