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預防“逼辭準媽媽”需要關口前移

廣州某美容美體公司員工古某2016年2月底懷孕,在古某已經有正規醫院懷孕診斷證明的情況下,公司認為該醫院資質不夠,要求必須有三甲醫院的證明。公司還安排古某去新疆出差,而且只安排其坐普通火車去。古某表示自己身體情況不適合去新疆出差,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古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審認定被告屬於違法解除,判令其支付古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一萬元,支付因其違法解除造成古某的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損失等八萬多元。被告不服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古某的遭遇並非個例。在“逼辭準媽媽”方面,不少企業都有類似的表演,我們簡直很難總結出其具體的招數。對於這個問題,應該引起我們的警惕。

企業為什麼要“逼辭準媽媽”?說白了,就是為企業省錢。因為現在是一個準媽媽,將來就是一個生育的真媽媽,這當中不僅不能適應繁重的勞動,而且需要增加不少支出。以古某所在的廣東為例,女職工產假增至178天,剖腹產等難產的情況可增加30天,達208天。另外丈夫也可以享受產後護理假15天。根據法律規定,女職工在三期之內(孕期、產期、哺乳期),單位不得降低工資,也不可以安排調崗至有職業危害或者勞動強度大的崗位。

同時多部法律規定,在女職工三期之內,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而如果企業用“軟”辦法逼迫準媽媽主動辭職,企業就不需要支付賠償金了,同時也可以省掉178天的產假工資,甚至連生育保險也因為中斷而不用付了。這也正是無良企業逼迫準媽媽辭職的原因,凸顯無良企業只顧省錢,而不顧國家法律、無視職工權益的惡行,我們真的祝願這樣的企業“不會興旺”。

對於企業用軟辦法逼準媽媽辭職的陰毒手段,準媽媽們能怎麼辦?這裡的第一個難點是,很難舉證證明企業是在逼你辭職,它會把工作變動當成正常的工作需要。第二個問題是,到底有怎樣的救濟途徑?現在,有些職工到法院起訴了,這當然是一個辦法,但不是所有的孕婦都敢於拿起法律武器的,有的只能被迫“投降”。

當準媽媽被逼迫辭職而打官司,已經到了最後一關,即企業已經撕掉面具,正式以藉口宣佈解除合同了。為了救助準媽媽,我們的關口需要前移。第一,不是等最後到法院訴訟,而是早一點可以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過去,勞動仲裁受理的規定是,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等等,女職工權利受損提起仲裁往往被勞動部門拒絕,認為不屬於受理範圍。這就有必要修改勞動仲裁的規定。現在要加上一條,女職工因為三期保護受到歧視或逼迫,可以及時提起仲裁,讓企業逼迫懷孕女職工辭職的“陰謀”及時終止。

婦聯、工會要當好準媽媽的孃家人,要強化對企業執行法律的監控,及時聽取女職工的意見。當企業逼辭準媽媽的做法一露頭,就代表女職工說話,請監管部門出陣,約談相關企業,指出其違法錯誤,責令限期改正,把逼辭準媽媽的違法行為解決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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