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5 如何籌設、設立實施幼兒園?

如何籌設、設立實施幼兒園?

籌建和設立條件:學前教育機構設置,應當符合當地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幼兒園佈局規劃,達到基本辦園條件標準;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學前教育機構必須設置在安全、衛生、無汙染的區域內,園舍應符合安全、消防、衛生等規定要求;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園宗旨;有合法的機構章程、組織機;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教職工隊伍;有符合國家要求的課程方案;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和教育規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計劃;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籌建所需申請材料: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申辦報告、舉辦者資格證明、房屋使用證明,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鑑定報告,同時,自建、自購房屋的需載明產權;租賃房屋的需提供租賃合同、辦園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聯合辦園的,還應提交聯合辦園協議書。

設立所需申請材料:《山東生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註冊表》(一式三份)、籌設情況報告、學前教育機構章程、舉辦者房產證或租賃合同、房屋抗震安全鑑定報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合格證明》,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安全保衛人員和安全防範設施達標證明;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確定專業機構出具的《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風險承諾證明、學前教育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學前教育機構工作人員(擬任園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專業資格證明、健康合格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提交材料真實承諾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註冊管理辦法》第五條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是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機關,負責審查轄區內學前教育機構的辦園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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