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7 被強拆後為什麼要國家賠償,而不是要拆遷補償?

文章導讀:被強拆後為什麼要國家賠償,而不是要拆遷補償?

(一)“拆遷補償”是對合法行為造成損失的適當補償

1、拆遷補償是對“合法行為”所造成損失的一種“適當補償”。也就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針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使職權的行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由國家承擔適當補償的義務。在《國家賠償法》中,沒有關於國家補償責任的規定,有關於拆遷補償的內容,只是散見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等多部法律之中。

被強拆後為什麼要國家賠償,而不是要拆遷補償?

2、然而國家賠償責任是基於“侵權行為”產生的,由於侵權屬於違法行為,國家賠償也有懲罰的作用。楹庭認為在國家賠償責任中,實施侵權行為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他們是在執行公務時發生了侵權行為,賠償義務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國家賠償金從國庫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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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賠償只是基於侵權行為發生的實際損失進行的賠償

1、國家補償責任適用無過錯原則,以填補損失和恢復公平為基本目的。既可以在損失發生之前補償,也可以在損失發生之後補償。能夠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談判協商等多種途徑獲得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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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賠償責任適用違法責任、過錯責任和結果責任等多種歸責原則,追究賠償責任是為了恢復合法行為所應有的狀態。只有基於侵權行為,發生了實際損失,才能申請國家賠償。

3、如果違法強拆了合法建築,被拆遷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拆遷方不能用拆遷補償代替國家賠償。楹庭認為因為拆遷補償只能按照“徵收拆遷決定公告之時”的市場價格為基準,而進行國家賠償可以恢復合法行為所應有的狀態,是以有利於被拆遷人得到全面賠償的原則來進行賠償的。例如2012年非法拆除的房屋,被拆遷人及時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到了2013年房價上漲了很多,因為國家賠償是為了恢復合法行為所應有的狀態,就該按照2013年的房價標準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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