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以案释法】持刀捅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嫌犯被判死刑!

2月6日下午

在云南红河县石头寨乡某防疫点

一名过路男子因不满管理

持刀将两名防疫点工作人员刺伤

造成两人死亡

据@云南发布 消息

昨天(3月1日)

这起案件有了新进展

【以案释法】持刀捅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嫌犯被判死刑!

最新消息

2020年3月1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建国故意杀人一案并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建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案释法】持刀捅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嫌犯被判死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马建国,男,1996年4月生,系红河州红河县阿扎河乡洛孟村委会洛玛村村民,小学文化。

2020年2月5日,红河县石头寨乡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在该乡么索村委会通往阿扎河乡洛孟村委会之间名为“咪卡”的地方设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实施道路管控和限行。

2月6日18时20分许,马建国驾驶车牌号为云GPN612的小型面包车载人行至该卡点时,同行村民马克龙(另案处理)下车搬除路障,并不服从卡点工作人员的管理。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马建国因对卡点工作人员张贵周持手机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遂用随身携带的1把折叠刀朝张贵周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队员李国民腹部进行捅刺,造成张贵周、李国民二人死亡。张贵周系红河县财政局下派的扶贫干部,李国民系红河县石头寨乡干部。

【以案释法】持刀捅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嫌犯被判死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建国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疫情防控秩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建国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马建国虽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在疫情期间采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旁听了庭审。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

罪大恶极!死不足惜!

绝不能让一线防疫人员寒心!

但也有人提出疑问

从犯案到作出死刑判决仅24天,合法吗?

《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侦查权、审查起诉期、审判期的最长时间,没有规定最短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间不得超过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所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作出判决。

【以案释法】持刀捅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嫌犯被判死刑!

妨碍疫情防控,判刑!

防疫期间的违法行为

不仅影响社会正常运转

也在挑战社会大众的底线

而这种任性行为必将付出代价!

近期,苏州市检察机关

从严从快办理了两起

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执法的

妨害公务案件

【以案释法】持刀捅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嫌犯被判死刑!

2020年2月6日下午,男子郭某至苏州市高铁北站搭乘火车,因火车误点等原因心情不佳,他将行李箱中的衣物随地抛撒,并故意摘下佩戴的口罩。

经民警多次劝阻教育后,郭某才戴上口罩,但不配合民警盘问,还辱骂并挥拳殴打民警王某,导致民警王某左手小指末节指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2月13日,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此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以案释法】持刀捅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嫌犯被判死刑!

2020年2月4日傍晚,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过疫情监测点,季某某拒不配合防控工作人员检查,并对志愿者进行辱骂、推搡、殴打

季某某曾因吸毒、赌博等先后5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2011年、2019年,季某某因寻衅滋事罪两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9年12月6日刑满释放,距离此次案发不到两个月。

2月13日,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此案,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判处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为什么辱骂、殴打

志愿者、社区工作人员

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这个重要的《意见》了解一下:

2月6日,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根据该《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非常时期行雷霆手段!

就是要用严刑峻法惩治

那些干扰疫情防控的害群之马!

来源:苏州普法、@云南发布、中国普法、苏州检察发布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