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慈溪刑事律師:以案釋法之23 保險詐騙的罪責

慈溪刑事律師陳亮:今次,介紹以案釋法之23 ,保險詐騙的罪責。本案被告人採用自殘的行為騙取保險,最後落得身體殘廢,鋃鐺入獄。本文供參考。


慈溪刑事律師:以案釋法之23 保險詐騙的罪責

以案釋法之23 保險詐騙的罪責


今次,介紹以案釋法之23 ,保險詐騙的罪責。本案被告人採用自殘的行為騙取保險,最後落得身體殘廢,鋃鐺入獄。本文供參考。


一.案情簡介


曾姓被告欠黃某10萬債務無法歸還,遂產生保險詐騙的念頭。其分別在幾家保險公司,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投保了保險金額為41.8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之後,勸說黃某砍掉他的雙腳,以向保險公司詐騙。並承諾,將所得高額保險金中,償還黃的10萬本金及紅利。在曾姓被告的多次勸說下,黃某竟然真的把曾的雙腳砍掉。案發後,曾姓被告向公安機關、保險公司謊稱自己被三名男子搶劫時砍去雙腳,以期獲得保險賠償。同時曾姓被告妻子向保險公司申請金額為30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理賠。但未得到理賠前,自殘行為敗露,被抓獲。

當地法院認為:曾姓被告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夥同他人故意造成自己傷殘,企圖騙取數額特別巨大的保險金,其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黃姓被告犯故意傷害罪同時獲刑)。


二.本案主要問題


未實際騙得保險金,是否構成保險詐騙罪?


三.問題解釋


1. 刑法規定的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反保險法,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以下五種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其中之一種,即可構成本罪。

(1)財產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2. 上述五種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均為既遂行為。本案中保險詐騙是未遂行為,如何定罪處罰?司法實踐中,對詐騙數額較小,情節並不嚴重的詐騙未遂行為,通常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對詐騙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詐騙未遂行為,則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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