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8 警惕银行理财成“飞单”

飞单简单来说就是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由自己公司做,却将订单放在别的公司做。

就银行的“飞单”简单说,就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卖不属于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从中获得高额的佣金提成。对于客户来说,资金失去了银行严格风控的保护就很容易“打水漂”

警惕银行理财成“飞单”

近日,杜先生来到某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期间,该行一位齐姓的理财经理向他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因杜先生对银行业务办理流程不熟悉,出于对这个国有商业银行和其员工的信任,杜先生在这位齐经理的指导下在银行柜台前完成了购买“产品”的操作。杜先生前后在这项理财产品上投入了60万元人民币。没过多久,正在等待收益的杜先生被银行告知,齐经理因案发被捕,杜先生的60万元也没有被用来购买理财,理财经理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杜先生的每一笔转账都由其本人授权,因此与银行无关。杜先生不解,明明是在理财经理的指导下在银行柜台办理的业务,怎么会与银行无关了?

警惕银行理财成“飞单”

时下,为了吸收公众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纷纷推出各种理财产品,可谓种类繁多。消费者也希望通过购买合适的理财产品,将手上的资金充分利用,并获得收益。在公众眼中,放在银行里的钱最似乎是最安全的,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有银行的信用作担保,因而也应是最安全、保险的。然而,在《商业银行法》规定的14项业务中,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各类债券、信用卡、银行卡、保管箱、同业拆借、外汇买卖等,并未涉及理财产品。事实上,这类产品合同中没有商业银行的标识、公章或业务章,合同的产品管理人不是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的亦非商业银行。这种银行员工借其身份私自销售非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非本行授权和签订代销协议的私募基金等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给客户,提取高额佣金的行为,被称作“飞单”。这些产品风险高,有的甚至涉嫌非法集资。

银监会虽然在2005年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及2013年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但只是从行业内部进行自律和规范,目前还缺少法律的约束;银行内部规定定期对员工行为进行的所谓“风险排查”,也仅限于填表格或者自查,缺少实质的监管。

警惕银行理财成“飞单”

像杜先生这种情况,银行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警惕银行理财成“飞单”

理论上,一种观点认为,理财经理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由于理财经理在银行营业时间、银行场地销售,表现形式能够给客户造成误解。杜先生是在银行工作时间、银行柜台前购买,其有理由相信这是银行员工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从而误以为购买了银行自主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因此,银行与理财经理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雇用人侵权责任制度,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只要投资人杜先生有理由相信银行员工的行为是“执行工作任务”,银行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然而在实务中,银行往往不承担责任。庭审中,银行方面出示的证据--包括由投资人填写的表格和单据上往往都有投资人亲笔签名,意味着投资人对产品的投资方向和风险已有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投资人以是自己受到银行工作人员的“蛊惑”和“保本承诺”才会做出错误决定作为抗辩理由,多因举证困难而败诉。银行与投资人签订的理财产品合同巧妙规避银行自身的风险和责任,投资人无法逐字逐条研究推敲,一旦发生纠纷,将陷于被动。

警惕银行理财成“飞单”

总结

因此,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多留心,以防将自己的血汗钱暴露于巨大的风险敞口之中。首先,与银行工作人员签订“内部理财产品”合同时,务必要看清合同上是否盖有银行公章。如果没有银行方面的公章,则应警惕是否为银行内部人员私自推销理财产品的个人行为。其次,事先一定做好风险评估。通过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清楚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是债权关系、股权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明确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及风险,有效维护自身利益,避免“打碎全部鸡蛋”而血本无归。

鉴于银行本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内部需要加强监管,将各流程、岗位的业务活动纳入有效监管和制约之下,更加重视对合规投资者及相应投资品种的甄选。同时,作为监管方,相关部门也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对理财产品的设定、产品风险的披露、银行内控、违约责任承担的规范,以此来保障金融市场秩序稳定和私人财产安全。

·EN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