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 @肇慶人 面對疫情防控,以下這些法律法規底線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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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人 面对疫情防控,以下这些法律法规底线不能碰

近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疫情的防控成為了萬眾關注的焦點。

疫情面前任何人都無法置身事外。

法律法規是組織開展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依據和保障,傳染病防控工作的高效運行離不開法律的保駕護航

為此肇慶市司法局、肇慶市普法辦告訴大家以下這些法律法規底線不能碰!

@肇庆人 面对疫情防控,以下这些法律法规底线不能碰

No.1

不聚集——禁止宴會等大型活動,未經報批不得組織群眾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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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新聞鏈接:肇慶發佈公告,提出落實一級響應七項措施

No.2

戴口罩——2020年1月26日起(終止日期另行通告),不能在指定的公共場所不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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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通告》(粵防疫指辦通〔2020〕1號)規定,各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要求進入其場所的人員佩戴口罩後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並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人員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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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

不得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任何人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的,不能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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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解釋》第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No.4

不得編造、散佈不實信息——不能在網絡平臺編造、散佈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不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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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解釋》第十條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製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No.5

不得擅自發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相關人員個人信息——不能擅自通過微信群、朋友圈等互聯網方式或其他方式發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人員、疑似病人、確診病人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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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No.6

不得惡意傳播病毒——不能明知攜帶確診或疑似傳染病病原體而參加集會、聚餐等群體性活動,惡意傳播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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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明知而實施上述行為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No.7

不得哄抬價格——任何單位及個人不能趁機哄抬價格、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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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按規定明碼標價、第十四條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以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利用自然災害、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在一些地區或行業大幅度提高價格”等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嚴肅查處。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No.8

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任何單位及個人不能生產或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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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解釋》第三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No.9

不得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等危險物資——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等危險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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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解釋》第十三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廣大市民不要過於擔心,只要依法依規,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委政府的部署,齊心協力,共同防疫,一定會打贏這場看不見硝煙的防“疫”戰。

最後,為大家奉上一段順口溜:

肇慶人,不亂竄,冠狀病毒在作亂不拜年,不聚會,紅白喜事全辭退勤洗手,多通風,一日三餐在家中要出門,戴口罩,人人健康最重要

外省歸,請報告,隱瞞疫情要追究鎮村組,正忙活,全市人民要配合心連心,手牽手,幹群齊心病毒走不緊張,不添亂,共同打贏防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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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程志亮

監製:陳穆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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