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8 徵地拆遷,拆遷人員這麼做涉嫌玩忽職守

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很多老百姓都知道拆遷人可能會犯罪,涉及到貪汙受賄和詐騙等違反法律的規定。但是大多數人都不知道法律上還規定了一種罪名,叫翫忽職守罪。拆遷人一不小心可能就被判刑了,那翫忽職守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所謂的翫忽職守,就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了解一下,徵地拆遷中的翫忽職守是怎麼回事。


徵地拆遷,拆遷人員這麼做涉嫌翫忽職守


廣西省的黃先生是當地修建高速公路拆遷組的工作人員,在土地徵收測繪的時候,他沒有按規定程序事先召開村民會議,沒有通知涉及被徵收土地的村民到徵地現場指界,也沒有通知村委會幹部到場,擅自決定和組織工作隊員對被徵收土地進行了測繪。

不僅如此,對於《徵地現場記錄表》上記載的內容也沒有進行核查,而且由他人在《徵地現場記錄表》的“丈量負責人”一欄代為簽署了自己的姓名。隨後的公告階段,黃先生既沒有了解該文件的公示情況,也沒有進行監督,導致村民無從知曉徵地補償相關信息,不能及時對徵地補償不公平的情況提出異議。後來原本屬於村民小組集體的補償款項被劃撥給了村民個人,村民集體遭受了重大經濟損失。在後期協調的過程中,黃先生明知高速公路徵地補償標準,卻依然和相關工作人員一起故意隱瞞實際補償款額,組織當地村民小組與村民達成了協議,退還了一部分款項。


徵地拆遷,拆遷人員這麼做涉嫌翫忽職守


這樣的拆遷人在實踐中其實並不少見,身為國家的機關工作人員,在組織開展徵地拆遷工作中需要嚴格按照工作規程和要求本著負責的態度去工作。但是黃先生卻造成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款項共計人民幣一百三十多萬元被錯誤劃撥給他人,這樣給人民利益帶來重大損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翫忽職守罪。所以最後黃先生依法被判了刑。

由此可見,徵地拆遷中拆遷人的行為是嚴格受法律的限制的,除了常見的貪汙受賄還有容易被人們忽略的翫忽職守罪。我們想提醒被拆遷人的是,在徵地拆遷中遇到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一定要及時發聲,及時尋找合適的解決辦法。法律賦予了我們維護自己權益和監督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利,我們就要好好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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