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 保监会连发十张罚单,严格监管让行业更稳健

保监会于2017年10月31日发布了10条处罚决定书,对国华人寿、光大永明人寿、安盛天平财险、渤海财险、华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进行处罚。从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来看,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主要因素。

国华人寿:

经查,国华人寿存在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的违法行为。2017年4月28日前,国华人寿在天猫商城销售“升级版综合意外险”保险产品计划时,未在销售网页中列明意外伤残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而在投保时提供的相关保险条款链接中,也未明示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投保人在完成投保、缴纳保费后,才能在保单中了解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的具体保险金额。该保险产品计划于2016年8月1日开始在天猫商城销售,至2017年4月28日,共销售保单2799件,保费139380元。

光大永明人寿:

经查,光大永明存在未有效履行管理责任、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我会对光大永明2015年签单的电话销售保单业务进行检查中,随机抽查其下属的全部2家电话销售中心,均发现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且违规保单占比较高。同时,光大永明总公司负责对销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统一制定、下发销售话术,对保单品质等指标进行监测和考核等,检查发现总公司在销售业务品质管理等内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综上,光大永明总公司对电话销售中心普遍存在的欺骗投保人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经查,光大永明天津、上海电销中心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5年光大永明天津、上海电销中心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以混淆“所缴保费”和“保额”概念方式夸大产品保险责任、将银行代扣保费介绍为“银行是给您(投保人)做一个担保也是给我们这边(公司)做一个担保”等。

安盛天平财险:

经查,安盛天平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

2015年安盛天平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对本公司销售政策作虚假宣传,对理赔手续、时效等服务夸大宣传,擅自扩大保险责任,对本公司进行夸大宣传并诋毁同业公司等。

时任安盛天平总裁助理、直销CEO牛兴源,时任安盛天平上海电销中心总经理高俊,时任安盛天平成都电销中心总经理沈咏,时任安盛天平武汉电销中心总经理吴洪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部分分支机构网销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

安盛天平安徽分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将核心业务系统设置为不能单独承保交强险,若消费者增加选择投保商业车险后,即可提交投保需求,进入订单确认环节。

渤海财险:

经查,渤海财险存在车险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5年渤海财险在开展车险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商业车险过程中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主要表现为销售人员对“涉水险”讲解与公司条款规定不符,将约定驾驶人费率优惠条款错误介绍为保监会的规定。

华安财险:

经查,华安财险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5年华安财险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对保险产品情况进行不实宣传,对保险公司情况进行不实宣传等。

中华联合财险:

经查,中华联合存在车险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5年中华联合在开展车险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工作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向投保人销售,主要表现为对本公司销售政策进行不实宣传,或者以优惠活动即将结束进行不实宣传促销,对本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对同业公司情况进行不实宣传等。

除了对已有违规行为的险企进行处罚,为了从根本上防范和治理销售误导的发生,保监会还出台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将于从明天起(11月1日)正式实施。罗青表示,如果在启动实施后,发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未按照要求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将停业整改,倒逼企业按照要求进行改正。

据悉,保监会的《办法》共计18条,明确了4大实施范围和方式。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销售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同时还按照“谁保存、谁质检”的原则,明确了对可回溯资料进行质量检测的要求,以保证录音录像的质量。此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而《通知》内容中,则进一步细化了保险销售过程可回溯要求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7项录音录像业务规范和1个附件“用语示例”。包括: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提示责任;明确了具体的录制时点和录制要求,细化了对销售人员和投保人同框、文件资料和投保人签名等在录音录像中的展示要求;明确了自助终端的销售要求,即消费者通过自助终端等设备购买保险产品应未经过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并提示消费者“如有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明确了视听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整改方式,针对不符合《办法》和《通知》要求的部分进行补录并再次质检。

业内人士认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推行,将有效补齐监管制度短板,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有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升行业的公众形象和社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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