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下午,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走私凍品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判處餘某林二年四個月,餘某濟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並分別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對查獲的涉案物品及涉案貨船一艘予以沒收。為8000元運費鋌而走險
兩人運輸凍品54.47噸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餘某林,餘某濟受邀去運輸走私貨物,兩人明知裝載的是不明凍肉,仍然決定為8000元運費鋌而走險。被告駕駛貨船從廣西合浦縣西場鎮官井碼頭,至中國與越南交接的海域從一艘越南船上接載凍貨,同月5日22點,被告人餘某林,餘某濟駕駛裝載凍品的貨船回到欽州市欽南區犀牛腳鎮炮臺村碼頭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現場扣押凍雞腳、凍豬雜一批。
經清點:該批凍品共4847件重54.47噸。經欽州海關鑑定,該批貨物未按法律法規程序進口,且來自口蹄疫、非洲豬瘟、禽流感疫區,是國家禁止進境物品。
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在庭審中,被告人餘某林、餘某濟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認罪認罰。
欽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餘某林、餘某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綜合被告人餘某林,餘某濟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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