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虐待罪最新司法解釋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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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條)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十八、將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修改為:“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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