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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羈押的時間,要根據他的案情和涉案人員的多少而定。在看守所的嫌疑人,羈押期從幾個月到幾年的都有。
舉兩個例子大家就能清楚了!
有個嫌疑人因為涉嫌盜竊,被公安機關刑拘投進了看守所。他盜竊的數額不大,大概500多塊錢,屬於在火車站掏包的。
他以前也因為盜竊進過看守所,屬於二進宮了,對一切都比較熟悉,所以幾乎馬上就適應了裡面的生活,雖然沒人給他存生活費,但也跟著別人蹭吃蹭喝,過的如魚得水。
他對自己的事兒比較清楚,在和別人交流的時候,明確說自己這次得判6個月。
這類案件證據確鑿沒有疑點,公安機關很快就會把案卷送到檢察院,檢察院根據流程批捕起訴再到法院,這段時間也就不超過三個月,於是在第四個月就可以宣判了。根據刑事訴訟法,他的盜竊金額不高危害不大,而且認罪態度還好,所以法官果然判了他6個月有期徒刑。當然,他也根本不會上訴。
因為看守所羈押一日,抵刑期一日,他已經在看守所羈押了4個月,只剩下不到兩個月刑期了,一般都會在看守所服刑至期滿,不需要再勞師動眾地投入監獄服刑。
他可以選擇繼續待在監舍裡,也可以向管教提出申請,轉為勞動號。這種勞動號各地的稱呼不一樣,但他們的統一特徵就是涉案罪行輕微,剩餘刑期不多,日常表現良好。他們能有限度的在警察的監督和指揮下做些日常工作,比如幫著食堂工作人員切菜、醃鹹菜,再幫忙搬運些物品等等,比在監舍裡相對自由度高些。
再說一個在看守所裡過了幾個新年的嫌疑人。
他涉嫌販毒,是被警方從東莞抓捕回來的,屬於下面小毒販的毒品提供者,起訴書裡認定他販賣毒品(病毒,就是甲基苯丙胺)3000多克。
這名嫌疑人的案情就比較複雜了,涉及到的同案就有將近十個人,有他的馬仔還有下線等等,警方偵破案件就花費了很長時間,畢竟販毒的各個環節都要偵辦清楚,還要做到證據確鑿,有時候還要補充偵查。進入程序後,還要批捕起訴一審二審申述,最後再有最高法核准等等。
在等待死刑核准(最高法下達死刑執行,意味著他要上路了)時,他在看守所裡已經過了三個新年了!
看守所裡的生活十分規律,他的家裡人又能提供充足的生活費,而他對自己的案情也心知肚明,所以每天都很平靜。但大家都能看出來他內心的不安。
因為一審被判死刑的時候,看守所就給他戴上了腳鐐,所以開始的時候生活不是很方便,穿褲子的時候都要先把兩條褲腿都從一個鐐子裡塞進去,然後兩條腿分別穿上褲子。上衛生間的時候,也要用一個長布條把腳鐐掛起來。
不過他的個人衛生搞的很整潔,和他一起吃飯的人(沒有生活費)會幫忙洗衣服等等。剩下的時間他也會向聊得來的人述說自己的案情,並探討他認為能減刑的情節等等。
還有案情更復雜的時間也會更長,但具體最長能在看守所待多長時間,沒有具體研究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