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按照實繳制註冊公司,年底合夥人出資 未完全到位,應如何分紅?

按照實繳制註冊公司,年底合夥人出資 未完全到位,應如何分紅?

創業就像上戰場,戰友是否同心協力,只有到了戰場上才能見分曉。我曾碰到幾個比較有代表性的相關案例,在這裡分享給大家做參考。

小敏畢業於中央美術學院,擅長服裝設計。工作一年後小敏打算創業,於是在年初和小葉一起創立了一家服裝設計、生產與銷售公司。公司註冊資金100萬元,小敏負責設計和銷售,佔股60%;小葉負責服裝生產,佔股40%。前期公司要租辦公室、裝修、找第三方廠家合作等,預期前期投入30萬元。按照約定,小敏投資18萬元,小葉投資12萬元,總共分3年投資到位。但因小葉家境較為困難,且小葉在不久後降低了對公司的預期值,覺得創業成功的機會不大,除了第一年投入了4萬元外,第二年、第三年的資金他想在公司盈利後再繼續投入。

事實上,在兩個人的努力下,公司在第二年年底便實現了盈利,扣除場地成本和員工工資後,還有40萬元的結餘,可以直接分紅。這時,小敏犯愁了:他實際已投資了12萬元,而小葉只投資了4萬元,

他們還應該按約定的股份比例進行分紅嗎?如果這樣分紅,是不是對自己太不公平了?

在按照實繳制註冊的創業公司中,合夥人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導致約定的投資金額沒有完全到位,此時,按照什麼比例分紅比較合適呢?

這個問題看起來很複雜,事實上有標準的解決方案。《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按照實際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紅利或不按照出資比例有限認繳出資的除外。

這條法規說明,原則上合夥人應該按照實際到位的投資金額進行分紅。也就是說,小敏和小葉的分紅比例分別為:40x(12:16)=30萬元,40x(4:16)=10萬元。

按照實繳制註冊公司,年底合夥人出資 未完全到位,應如何分紅?

但是法規一般是在雙方鬧得不愉快時用來遵循的標準,現實總是更復雜,如果在處理上多點人情味,結局也許更完美。在這個案例中,小葉雖然資金未完全到位,但是作為合夥人,他在實際中也付出了很多努力,也就是說,在人力和時間投入方面,小葉和小敏是一樣的。如果純粹按實際出資比例計算分紅,勢必會打擊小葉的創業積極性。

所以,結合實際情況,為了兩位合夥人能夠繼續高效率地合作,我們可以制訂一個更加合理的解決方法:給小葉提高分紅加權值。這個分紅加權值數量可以根據小葉實際投入的時間、精力及成果來衡量。最後小敏和小葉兩位合夥人商量了下,將分紅加權值定為3萬元。也就是說,小敏實際的分紅是30-3=27萬元,小葉的分紅是10+3=13萬元。當然,這樣分紅的前提是,小葉要追繳事先約定好但未及時到位的出資。

合夥創業就像手拉手過獨木橋,一個合夥人倒下了,另外的合夥人勢必會受到牽連。鑑於種種不確定的因素,在創業時,我們需要考慮周全,建立股權調整機制,以做到有備無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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