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2019年9月17日,某市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在被告人马力位于××区的住处查获疑似长枪二支;“56”式7.62mm步机弹115发;“51式”7.62mm手枪弹100发;“64”式7.62mm手枪弹230发;制式12号猎枪弹25发;制式16号猎枪弹6发;非制式12号猎枪弹18发;国外生产制造的9mm手枪弹1发;国外生产制造的7.65mm手枪弹4发;5.6mm运动步枪弹253发;8号工业制式火雷管12枚;8号工业制式电雷管2枚;猎枪弹底火435枚;疑似火药二小瓶,净重426.1克,从中检出硝化棉、铅成分。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查获的二支疑似长枪认定为枪支;查获的752发子弹认定为弹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力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二支、军用子弹445发、其它子弹307发拒不交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力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缴获的枪支二支、752发子弹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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