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三人合夥做生意未盈利,準備交租了,其中一人退出,兩人交租繼續做,要是再有一人拿回自己的投入資金可以嗎?

請問哪裡領5毛


合夥人公司,有合夥人協議和章程;協議和章程一定要有退股機制,通常分為三種情況,退出人股權內部股東轉讓,退出人引進新股東轉讓,如上述方案都不談不成,那就是註銷拆分公司;變買所有資產按股份佔比承擔外債變賣固定資產;重新另起爐灶;合夥人做生意一定要經營前談好退出機制;像你這種情況;三方協商;如果兩人還想經營下去,建議協商解決;三方心平氣和的談;必竟能合夥做生意的一定是值得信任和熟悉的幾個人走在一起的。


萬哥經歷記


合夥的時候,要寫清楚,期限幾年,中途退出1元轉讓股東,然後退出。我當初也是的,我和我大哥,三哥,還有我外甥一起註冊了一個公司。我跟我大哥佔百分之三十的股份,我三哥和我外甥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做了一個多月了,虧本十幾萬。我大哥要求退股份,我外甥跟我三哥沒有說話,我同意了。投資多少錢退給他,還給他工資。但是是我大嫂做財務,我外甥和三哥都把錢走了,還把公章全部拿走了。我那個急呀,剛好,我接到了一個大訂單能賺20多萬。他們聽說了,又要回來入股。我氣的不同意。我說,你們要做我讓給你們做,我接的訂單也給你們做。我不做了。你們不做,就把公章拿回來。我大哥拿走的,不讓他入股就不給我公章。我說好讓你入股,他把公章拿回來了,我大嫂當時是法人代表。大嫂把法人代表轉給我老婆了。我一直沒有讓他入股。公司一直做到現在都挺好的。他們這樣的人跟本做不了生意。做生意,信用比錢重要


紡織人的夢想


我有一朋友,97年仨人合夥租了繅絲廠廠房辦廠。

3年後,租賃的廠房要出售。三個人與政府洽商,搬遷、停工的損失問題、設備處置問題,後來,政府安排繭站庫房給他們繼續辦廠,並且完善了產權、土地證。其中一個股東準備去大公司當總經理,退股了。另外一個股東,覺得辦廠太辛苦,還不如去當技術總管,也退股了。

這個時候,資金特別緊張,用廠房、設備抵押貸款補充流動資金。

公司運轉了10年後,償清了債務。朋友也覺得辛苦,把廠房出租給別人,收租金過日子。

政府開始拍賣土地,此廠房也納入拆遷範圍。

政府最終出價738萬元補償。

朋友女兒在上海工作,認為補償款太少,但朋友還是簽字拿到了補償款,去石窟門買了一套房子。2017年,房價翻番。

昔日的股東,看到了鉅額拆遷款,非常後悔當初退股。

朋友告訴我,辦廠沒有賺到多少錢,改革紅利、拆遷紅利享受到了。

三個人合夥做生意,開始是虧了一點,隨著股東減少才逐漸贏利。合作要看項目,股東多了並未好事。當他獨股經營時,反而更用心,決策也快速。



顧小兵1


你好!你這又是一種典型的無約定式合夥做生意的案例!三個好朋友,煮酒論英雄,說幹就幹,後果就出現了:

生意好了,沒約定清楚,利益分配不均就有糾紛;生意不好了,沒約定清楚,想退就退,都想爭最大利益少損失,也是糾紛;如果沒解決清楚,散夥了,兄弟感情也沒了!

因此,你所提到的第三個人能否賣設備拿錢退股,說實話沒有標準答案,缺乏約定,只能雙方協商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即可。從案例中,我只能站在你的角度幫你做個分析,爭取你們有個更好的解決方案!

一、如果生意還要繼續,賣設備拿錢顯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你還想堅持繼續這份生意,他想退股強制賣設備套現是不合法的,也是不被允許的,否則你可以報警,這是屬於對正常營商環境的褻瀆!因此,你要懂得維護自身利益與生意的可持續性堅決拒絕這種做法。

反之,如果你也對這份生意失去信心的話,那就好好進入清算,生意轉讓或者設備出售等,按照股份比例退回投資剩餘的價值吧,這也算是好聚好散吧!

二、即使沒約定,公司章程不允許他可想退就退,想咋樣就咋樣

任何公司或者生意的成型都會有最基本的章程保護。如果他真的想退出這個生意,必須要接受生意失敗的事實,必須接受投資損失的事實,必須提出退出的方案,在你們的股東會中通過才行!

你作為想要持續經營的股東,其實是佔據主動權地位的,你可以讓對方提出各種方案,你爭取最大自身利益就是了!他想要退股,按照正常的也是需要評估當前生意的估值,然後你購買他的股份就是了!其實很簡單,他出價高,你就不購買他也沒辦法,直到符合你心中的數值,果斷下手吧!

三、建議:合夥做生意一定要事先約定好股東退出與進入機制

按照我以前所接觸的案例,合夥做生意就是要共進退,共擔風險,有難同當,有福同享,而不是落難時各自盤算自己的利益勞燕分飛,這是堅決杜絕的。

根據你的情況,一般都可以約定,如果合夥股東沒有意外情況或者通過協商解決退出,股東必須接受1元退出的機制,這是當前市場上很多人使用的約定,希望你以後懂得用。

總之,目前你們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彼此都都要放下心態坐下來好好溝通,協商彼此滿意的方案,他強制退出,或者你堅決拒絕都不合理的,放開心態吧,謝謝。


醉井觀商


三個人,每人5萬,就是15萬。但前期投入除掉房租水電押金或進場費之類(押金沒到,就算你們全部退出,房東也不會退給你的),還有裝修這些都是不能變現的。設備貨物之類算到盡也不會超過10萬。然後虧了3萬,就不夠7萬。設備貨物之類買來時貴,但折舊轉手就完全不值錢,能換回兩萬都算高了,三個人平分,就每人七千。如果你的設備貨物投資更少的話,能分下來的錢就更少。所以退出那位,就算再怎麼算,也就只能拿到六七千塊。如果我是你,就會跟剩下的那個搭檔每人再拿三四千出來給退出的人,相當於收購了他的“股份”。如果生意上正軌,幾千塊是很容易收回的,就算失敗了,5萬都虧了也不差這三四千。


用戶6065671704347


不可以,這又不是小孩子過家!

這個我聽過課程,這三個人當初有協定嗎?

老師的建議: 出錢前定下協議,同樣的5萬,但總要有個人股份多一些,比如特別擅長技術的、擅長營銷的人,這是為了遇到關鍵時刻有人說了算、有人拍板,不要遇到不能決定的事三個人吵架傷感情,問題還處理不好。

其次,如果虧損,有人要退出,則公司、股份、本金和這個要退出的人今後沒有任何關係,但必須和另外兩人簽署新協議,退出的人以一元錢把股份轉讓給另外兩個人——這是為了不留麻煩,免得以後兩人賺錢了,第一個要退出的人來要求分錢——在商言商,大家都是成年人!

第二個要走的人同樣步驟!

第三 當初簽約時是怎麼定的,如果沒有像上面的內容約束——人情社會,結合實際情況,共同商量。

以上供大家參考!


2020籌策制勝


兄弟式合夥仇人式散夥,這在中國合夥企業中是一個再正常不過的情況。我相信任何人身邊都有這個類型的合作出現過。一個人的離開最後損失的是企業。傷害的是感情。

合夥人協議這個高頻率出現的詞彙,應該是所有人想到的方式。然而一個企業在成立之初,絕不僅僅是合夥人協議這麼一個簡單的問題。再過去的講課中我們曾經仔細的分析過,一個企業成立之初就已經知道他未來的路徑是什麼。是否能夠長期生存下去。



而太多的創業者並不知道企業成立就已經決定了企業的命運。這裡反應出來的問題不僅僅是創始人的問題,而是一個企業的問題。這裡舉一個比較常見的例子,很多企業成立之初,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很多都是從工商局模板直接套用下來的。透露一下公司章程一定要在不違反公司法和企業法的前提下自己擬定。這是公司的根本。

再說個具體的數字實例,我們這次成立的諮詢公司,用了四個月時間完善內部資料。各種文件。合同擬定了幾百份。這都是一個企業的基礎。後方穩固了才可以拓展業務。如果原則出現問題,根基出現問題。一座大樓即使憑藉銷售運營渠道,蓋的再好。也會轟然倒塌。見證過很多這樣的例子。各位企業主看看自己的企業是否存在我說的這種情況。祝你的企業基業長青。

我是找找科創聯盟,一個創業者自願發起的非盈利性民間組織。主要針對初創團隊,中小微企業進行諮詢服務。有問題來找找。



創業助力


合夥做生意,一定要定好規則,否則經營過程中一定會產生各種矛盾。

首先,明確幾年後才可退股,沒有到期退股的按照投資的百分之多少退,或者淨身出戶。如果在開始經營前沒有明確,那隻能三人協商,拿出一個合理的方案。

目前你們沒有盈利,而且還要繼續經營,建議你們給退股的人按照投資比例來適當的退一部分,當然可以分期退還。不要沒賺錢還把關係搞僵了,得不償失。



灶臺先生


我從做生意一直都是在做合夥生意,個人觀點:

一、這個要看你們當時的協議,有沒有約定退出機制?如果有,就按照約定走;

二、如果沒有約定,我覺得不能拿回,或者至少現在不能;

原因如下:

1、 合夥生意的本質就是共同承擔風險

做生意有賺有賠,很正常,如果賠了半年就撤,這首先是人品的問題,試問你是一個成年人,拿出來5萬做生意的時間,難道你心裡沒有想過賠嗎?不可能不想的,那現在出爾反爾有失誠信,這是做人最起碼的原則,這樣的人不可交;


2、合夥生意最大忌諱就是釜底抽薪

選擇在該交租金的時間退出,有釜底抽薪之嫌,只為自己考慮,不管別人死活,這樣的人需要通過這件事買一個教訓,如果社會上都是這樣的投機之人,賺了就陪你玩,賠了自己就撤,而且選在關鍵節點撤,不是當下社會宣揚的價值觀,不能姑息;


3、合夥合夥以和為貴

實際中我們遇到是這樣操作:

第一:退出的人首先你要有自知之明,不能蠻橫不講理,要錢或者變賣資產,把路堵死,真是什麼都沒有你也要認了,因為你不仁再先;

第二:剩下的兩個人可以商量一下,拿一個解決方案,根據經營狀況核算一下,賠了多少還剩下多少?把該退的和固定資產分開,承諾等接下來情況好轉或者開始盈利了,分批退給他,有緣分一起共事都不容易,更何況一起創業,不能錢也沒有賺到,關係還鬧僵了,對吧,中國人最大的智慧不是輸和贏,而是和!

當然也不建議淨身出戶,他不仁,你不能不義,仁者無敵,以和為貴!


創業十一哥


民間較為常見的“合夥式”生意,實際是一種寬鬆式的合作形式,接近“簡化版的公司”。因此,很多事情都是在摸索中運營的,因為組合簡單、因為關係不錯,“差不多就行”是主基調,因此,在遇到“未盈利時有人中途想退出”這種情況的時候,實際上只要做到“原則上大家差不多都可以接受”即可。

如果一定要做到“公平合理”,還是建議正是註冊為公司之後從事業務,至少“參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去執行。

那麼在提問者表達的這種合夥制中途出現有人想退出的時候,具體怎麼做才是合理的呢?


一、參照合夥協議

一般來說,即便民間的粗線條合夥也應該有《合夥協議》的,至少會對一些基本的事項,尤其是涉及“參與資金、比例、盈潤分配、虧損責任承擔、股東退出”等等事項,哪怕是口頭上的約定,也要達成一致為妥。

如當初對“合夥人退出做了規定,那麼參照協議執行即可,如果沒有,那麼只好參照公司法的規定,協商達成一致再去處理了。


二、參照公司法

公司法對股份的規定是“股份一經認定便不可退出”,此後(中途)如有股東退出,必須依照“先將股份轉讓原股東、後在原股東以外尋找新股東”的流程,並且必須“所有股東一致同意”,才可實行股份的轉讓(讓股東退出)。

因此,針對提問中“第3人將設備變賣後得款”的做法,只有在其餘2位股東也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以實施,只要有一人不同意,此舉便“即不合法也不公平”。


三、想退出的人股份對應的資金怎麼辦

還是參照公司法的做法,提供如下辦法供參考/選擇:

  1. 在3位股東願意一致的情況下,選取某一日期重新對公司做“經資產盤點”處理,盤點後的淨資產總額與原始投資額對比後,想退出的人從其餘2人手裡獲得對應比例的資金,“認虧退出”。

  2. 留下來的2股東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各自按照承受能力,共同拿出第3人原始的資金,讓他“無損失無收益”退出。

  3. 在大家意見一致的基礎上,尋找“第4人”按照“第1或者第2條”中的金額代替“第3人”

總而言之,朋友報團合夥做事業是個“人多力量大”的好事,中途遇到挫折時,應全盤考慮所有人的利益,在參考現有已經成熟的“默認公平合理規則”的情況下做事,才是最終理想的。

所謂“創業容易守業難”,大家最需要鍛鍊的是“如何解決問題”的能力,而不是一味“不顧他人的利己行為”,這樣才能在社會的大舞臺上上升一個又一個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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