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3 高銘暄:慎用刑事手段處理經濟領域中的犯罪問題


高銘暄:慎用刑事手段處理經濟領域中的犯罪問題

企業家屬於社會的高智商精英群體,又是最具有活力與創新性的市場要素。企業家犯罪不僅僅意味著其個人所累積的企業家技能作了反向作用的發揮,而且更關乎企業的生死存續和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如何有效預防企業家犯罪現象,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從北師大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發佈的《企業家犯罪年度報告》看,有關企業家犯罪的罪名分佈,尤其是民營企業家犯罪的罪名結構和發案方式中可以看出,實踐中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和民事衝突的問題,或者說有刑事司法非法介入的問題。

實踐中,諸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以及非法經營罪等企業家高發罪名,不少是因為經濟或民事糾紛被所謂的“受害人”報案從而形成刑事案件的,一般都存在著是犯罪還是合法融資行為或正當經營行為的爭論,都存在著政策界限的把握問題。對於這些問題,如果不嚴守定罪的法定標準,在追訴和認定上就可能出現偏差,擴大打擊面。

公正司法要求司法機關必須嚴格把握正常市場經濟活動與犯罪的界限,要防止越位和越線。對民企和國企、國家財產和私人合法財產同等保護,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考慮到我國社會和經濟轉型期的實際情況以及企業家犯罪的特點,對於企業家涉及市場經濟領域的犯罪,應特別強調刑法的最後保障法定位。凡是能用民事手段、商事手段、行政手段解決的矛盾糾紛和一般違法問題,就絕不能動用刑法手段。無論在立法還是司法上,對市場經濟領域中的衝突和糾紛,不能輕易規定或輕易認定為犯罪。在沒有窮盡非刑事手段之前,一定要慎用刑事手段。這應該是站在國家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從刑法為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駕護航的長遠著眼而得出的一個必然結論。


來源:高銘暄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科院名譽院長,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顧問)在《中國企業家犯罪年度報告》發佈會致辭摘錄;“企業刑事風控中心”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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