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疫情期間有些地方給物業補助,有些物業要求提高物業費,你覺得合理嗎?

業委會科技


物業呀!…這就是大公司與小公司的區別,家底厚與家底薄的區別。大公司可通過融資、股市上賺回因疫情多開銷的資金,但小公司本來就只會從業主身上撈油水多餘的開支沒有呀!不過還是那句話“羊毛出在羊身上”!


公子宇147977142


我是物業公司的,疫情期間,一直沒休息,負責環境衛生,消毒工作,垃圾清運,衛生打掃,自1月19日至今。沒有怨言,從職業角度上,我該做。物業費,很多業主沒有交,還在挑刺服務。將心比心,我覺得,都是掙錢,他們過了。


郝鋼2


我從法律的觀點剖析該問題:

①如果物業執行的是“酬金制服務”,那這種理念無可厚非,因為酬金制的主要訴求點就是提供服務,根據服務結果支付服務所產生的費用。這次疫情這麼嚴重,雖然有其突發性,以至於國家發文聲稱屬於不可抗力。但因為物業的服務工作確實屬於實際投入了,且產生了大量費用,只要物業平時是嚴格按照“酬金制”制度定期公佈收支,讓業主明白自己繳納的費用都花在什麼地方了,那多支出的費用理應由業主進行買單,但物業同樣要將此項支出單列出來,做詳細的支出明細及收取費用報表,業主也可以對支出進行監督。

②但現在大部分的物業執行的都是“包乾制”服務,“包乾制”服務最主要的論點在於自負盈虧,且”包乾制”可以不向業主報告收入支出明細表。作為文科出身的我對於自負盈虧的理解是,收取的物業費支出的少,因為錢是之前商量好的,剩餘部分他人無權要求返還。收取的物業費不夠支出了,應該是自己掏腰包補上吧,而不是通過其他收費項補這部分差價,用來彌補自己的損失,如果能彌補怎麼叫自負盈虧,這與法律的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馳。總不能說物業就不能吃虧,賺錢了行,不賺錢花銷大了就得有人給補,你怎麼不提平時賺走的利潤呢。

③對於物業這項無理要求個人不敢苟同。也不能說你所在的區域年年都有類似大數額的非常規支出,今年賠了明年通過盈利彌補就是了。如果物業此觀點有效,是不是說業主可以每年要求物業公佈賬目,要求對支付結餘進行統計,以便來年對物業費進行重新計算,降低物業費支出呢。

④就和我與不想繳納物業費的人說的一樣,你不想繳納物業費就別在有物業的小區買房子。

敬告想趁疫情非法提高物業費,或者亂收費得物業,國家是有《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的。你如果感覺入不敷出,可以提前三個月向社區及業委會提出退出申請(沒有業委會的需要向社區提申請),從小區管理上退出,在小區對新物業進行招標時再以更高的物業費標準應標,這樣才是在法律條件下最正確的做法,也更容易讓業主接受。


Cream陳


疫情期間,政府給物業公司補助,我感覺合情合理,但是要提高物業費顯然不合理的。

因為在疫情期間,物業會投入人力物力,對小區內的居民進行疫情防控,加大啦員工的工作強度,同時給政府部門及社區減輕負擔和壓力,政府會對物業給予獎勵,這個我們大家都會贊成,同時也會感謝那些冒著生命危險戰鬥在一線的物業員工。

但是因為疫情期間的付出,就要把平時的物業費提高,明顯違背了防疫時初心,居民也不會答應,政府也不會支持物業公司提高物業費,這個是涉及到民生的問題,災後好多事情要全社會去承擔疫情期間帶來的經濟損失,這個時候物業公司還想提高物業費,不是在老百姓傷口上撒鹽嗎,我想政府會下狠手治理那些借災情來發財的公司和個人,在這裡奉勸全國的物業公司,既然我們已經都當英雄啦,就讓這個英雄的榮譽掛在老百姓的心裡吧,別去破壞它。


朱哥房車漫遊記


如果物業做的是份內事,只是增加了工作密度或強度而已,沒有給物業公司造成經濟壓力,就沒必要給予另外的補助,畢竟,小區內發生公共安全事故,責任在物業管理方,這方面國家也有相關法律法律規背書。

如果因此,物業公司要求業主追加或者提高管理費,顯然是不合理的,若果有超出預算的費用產生,也要分清解決途徑,象這次新型肺炎防範中所產生的物資、人力等,政府部門是有統籌安排的,無需業主買單。如果是其他費用,即使真的需要追加或提高,也得通過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並履行公示程序,然後報上級物價管理等部門審核,方可施行,切不可擅自主張,否則,非常容易與業主發生擦槍走火,最後搞得水火不容。

事實上物業的經費是可控的,如管理得當,經濟應該綽綽有餘。在物業費中有一筆叫做“設施維護費”,是一筆在物管費中佔較大比重的資金,通常情況下,這筆費用,基本上都被物業公司挪用了,只是好多業主不明白其中緣由而已。

特殊時期“我為人人,人人為我。”大家互相幫助,互相理解,同舟共濟渡難關,還是別太自私為好。


春歌嘹亮


不要混浠,物業公司不是法定抗疫主體,社區可以吸納更多志願者。不要當機會主義者同業主矛盾加深。上班是你工作職責,三班倒有問題嗎,你這樣說沒休息暴露平時人員不足,混點。其實封小區後多個門變成1個門,怎麼還會不能輪休,並且有志願者協助。


水電好匠


疫情期間提高物業費有涉嫌“發國難財”之嫌疑 。這次疫情對國家、企業乃至個人的打擊是空前的,全民齊心抗疫之時,有的捐款捐物,有的逆行而上,舍小家而顧大家,國難之時傾力而動!若此時不能站好崗、比奉獻,而是求加薪、抬物價……,感覺不妥!



天生勵志LC


疫情其間補助與否是由物業公司決定。第一,個人認為應該給予適當象徵性的補助,以提高責任心與積極性,畢竟疫情其間保安也的確辛苦,第二,要把這個費用轉嫁到業主身上還得經過業委會通過,應得到業主支持和同意才行,個人認為不應該,國難當頭不是以種種理由爭加業主負擔,而是從各個方面樹立起物業公司的正面優良形象,對公司來的發展壯大會起不可估量的作用。


專科治腦殘1


疫情期間,政府部門啟動財政資金,以”補助”的方式,鼓勵物業企業擔負起小區疫情期間的管理責任。屬於政府的行政行為;未加重業主的生活成本,無須經過業主同意。而物業公司如果以”疫情期間”為由,單方提高物業費價格,沒有法律依據,屬於無效民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齊洪建—小區論道


給予適當補助是可以的,疫情期間的確物業人為了廣大業主的平安,舍小家顧大家,忘記了自己的安危,不計報酬,還偶爾受到各種不懂事理業主或外界人的辱罵,補助也在情理之中,但是提高物業費畢竟是一個社會一個小區全體業主長久付出的事情,要考慮到高,中,低各個層次的業主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和大多數人要需要購買的相應的物業服務問題,提高標準就要提高服務,物業也要提高成本,雖然我是物業人,但是我還是不提倡因為疫情的付出就提高物業費這一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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