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母亲把女儿送人,26年后来相认,法律上来说,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

嗨111a


应该让他母亲滚,,这是有困难了,来认亲了。就为了能找个拿钱的,为自己多活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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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26年前把女儿送人的亲生母亲,在法律意义上讲,女儿现在肯定没有赡养的法定义务。当然,女儿自愿赡养的除外。

首先,母亲把女儿送人,其实质就是收养问题。即然是收养问题,就必然按照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来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断,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题主非常明确地指出:其亲生母亲是26年后来相认的,我们可以很简单地推断,其母亲将女儿送人的时间是1994年1995年。这个时间点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其次,我国收养法的制定和修订历程。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实施,即从此时起正式生效。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收养法做出重大修改,同时明确从1999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个修正案,内容比较多,最关键的地方就是明确地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从1999年4月1日起,收养必须到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之日,便是收养关系成立之日。没有进行收养登记的,法律一概不予承认,也不受法律保护。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法律修改之前的若有以民间私下协议方式成立的事实收养,又该怎样处理呢?而题主的问题恰恰就涉及到这个时间段。

所谓的事实收养,是指

收养、送养双方的收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是没有办理原来规定的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地共同生活的行为。1984年8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在实务上,事实收养一般依照这个司法解释予以处理。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母亲把女儿送人,26年后来相认,(从)法律上来说,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如果将以上内容简单地概括一下,就是:1994-1995年送人的女儿,不论是否办理了收养相关的手续,只要为亲友和当地群众认可,以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名义,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即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当然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因送养行为而产生的亲生父母与送养女儿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地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送养之后,送养的女儿与亲生父母之间,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关系。更直白地说:由于送养行为,从此血亲成路人,一拍两散,完全可以了无牵挂

很明显:只要认定1994-1995年的送养行为合法,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就是合法的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一家人;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便不再是法律意义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根本就不是一家人。从相互关系的角度说:亲生父母没有实际抚养过送养的女儿,自然,也无权要求送养的女儿赡养亲生父母与此相应,送养的女儿没有法律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当然,也无权要求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种关系也是相互的,并不是单向的。被送养的女儿真正要赡养的人,当然是自己的养父母。

从法律的角度谈问题,让人感觉冷冰冰的,有时候还确实很伤感情。这里,还是要强调一句:

如果被送养的女儿有赡养能力,也愿意赡养其亲生母亲,养父母也通情达理地同意,被送养的女儿自然也可以赡养自己的亲生母亲,但永远不会是法定义务


水波不兴3291


这个母亲只是血缘关系的母亲,没有抚养女儿送给别人抚养,从法律关系上已经放弃了女儿的抚养权,二十多年后来相认亲生女儿,你让养父母情何以堪?你将养父母置于何地,难道说想让女儿养双倍的老人,让她累死吗?这个自私自利的亲生母亲还是早点死了算了。没有一点诚信的东西。


驭风者520


看来,这又是一个自私的母亲而引出的话题。这位母亲当初无论因为什么把女儿送人,如果不能对那一个被送出去的女儿有所帮助,都应该做好与女儿老死不相往来的准备。否则,就是给那个可怜的孩子添麻烦,加痛苦。更别说大言不惭的像那一个自己从没有养过的女儿,要什么赡养费!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父母不曾抚养过子女,子女就没有对反母赡养的义务。而这位母亲把女儿从小送人,就意味着母亲没有对女儿尽到抚养义务,那么,就意味着母亲自觉切断了母亲与女儿之间的抚养与赡养关系,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所以,母亲不曾抚养过女儿,也没有资格和权利向女儿提出赡养的要求。

从情理上说,一饮一啄,皆是因果。母亲不曾付出,女儿不用回报。女儿不愿意赡养亲生母亲也无可厚非。

当然,如果女儿有爱心,有能力,愿意赡养自己的亲生母亲,国家与社会也不会不欢迎不支持。


萍风竹雨123


在这方面应从几点来看待是否构成要素!一是此女孩她是否愿意认同归属,如女孩自己愿意认她这个亲生母亲,(此母亲有丰厚的遗产给她)并且接受其家产的继承权,自然就构成了詹养她的关系了。二是,如果这女孩感恩心重,不愿意贪图荣华富贵为诱惑,能愿过清淡的日子也要报答养育之恩,不离不弃为其尽孝终身,那么既使亲生母亲来相认,她依然是无动于衷的,决不可能改变她根深蒂固的思想意识的。既使打官司,法律也不会判她去詹养她的亲生母亲的。不论何种原因改变她的生活关系,因为她在事实上已经是与养父母是一个完整的父女事实,所以,没必要再要承担另一个家庭的养护责任了。当然,所有的决定在于她的选择,她毕竟是行为责任能力人。不过象这种还壁归赵的事目前很少见到,大多数都是选择养她长大成人,并给了她第二次生命的人。


碧野28


在她最无助的时候你把她送了,在你最无助的时候想要她帮助,母亲啊!即使伟大也是狠辣


豆子爱追剧


已没有赡养生母义务。已过继给养父母,形成新的抚养与赡养关系,同时解除了小孩与亲生父母抚养与赡养关系。


康殿俊


没有赡养义务!你不养人家,人家活下来了,再养你,合情还是合理?没付出,就不能获取!我说的是出生就被狠心的母亲把孩子送人的情况。话又说回来,如果母亲将女儿生下后,迫于某种母亲无能违抗或不知情而被送人或卖掉,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母亲没有尽到哺育的义务和责任,但这些年是在思念和痛苦中度过。作为女儿对这样的生母还是要尽其所能,尽一个女儿的孝心。但绝不是义务的关系。


长江源1461209671579


没有!绝对没有!不要用血缘关系的悲情和道德绑架人!


手机用户4176982797


法律上没有,孝道上肯定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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