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復工初期懷孕女員工能否居家辦公?法官這樣說……

疫情期間或復工初期,孕期、哺乳期女員工能否減工作量或居家辦公?當前防疫一線的醫護人員、實施封閉式管理的社區工作人員中女性佔比很大,因履職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認定工傷?“三八婦女節”將至,北京石景山法院就此作出明確提示。

國家衛健委發佈《關於做好兒童和孕產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確“兒童和孕產婦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易感人群”,目前有些省份已出臺相關文件明確規定本省企事業單位孕婦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以在家遠程辦公,直至疫情結束。由於女性在孕期、哺乳期的生理特殊性,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及行政法規中,均明確規定了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的相關權益。

復工初期懷孕女員工能否居家辦公?法官這樣說……

石景山法院五里坨法庭副庭長徐曉輝認為,疫情期間,孕期、哺乳期女職工需要企業及社會的特別保護。圍繞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各地政府就延遲復工紛紛出臺相關文件,但部分企業可能在延遲復工期間對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工資發放標準及其他待遇未能依法履行。特別是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後,處於孕期、哺乳期的女性勞動者會因部分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惡意降低工資發放標準等問題,產生諸多糾紛。

對此,該院構築在審判中維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機制,並通過與基層社區共同合作等,就涉及女職工孕期、哺乳期的勞動糾紛等婦女權益保護問題,引導婦女依法維權。

疫情期間或復工初期,孕期或哺乳期女員工是否有權申請減少工作量或居家辦公?

徐曉輝說,孕期、哺乳期婦女可與單位協商採取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若女職工孕期無法適應原崗位,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對其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在懷孕及哺乳未滿一週歲嬰兒期間,不得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及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安排夜班勞動。

此外,對防疫一線的女醫護人員、社區女工作人員等的職業保護、心理健康保護問題值得關注。近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三部門聯合發佈通知,明確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此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同時徐曉輝認為,該《通知》尚不構成《立法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範疇,故在審判實踐中適用面臨一定挑戰。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林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