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出租中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时的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结论:在现实生活中,因出租、出借等情形使机动车与其所有人分离,机动车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为使用人、实际控制人的形态也是常见的。这就面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由机动车所有人还是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 秉着“谁控制,谁侵权、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车辆实际驾驶人承担侵权责任,特殊情形下即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有人与使用人的责任划分

《侵权责任法》第49 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不足部分,受害人有权请求机动车使用人赔偿。对于机动车所有人而言,只有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过错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认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拥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机动车出借方对机动车与行人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已有判例支持)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在出借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案中,车辆的驾驶人无疑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车辆的出借人通过对借用人的选任与其对车辆在有使用之必要时的处分力,依然享有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即使出借行为是无偿的,车辆的出借人若对车辆拥有运行支配权力和运行利益的,其对交通事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借用、出租中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时的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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