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輝|刑事案件申訴操作指引

作者: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何為刑事案件申訴?

(1)刑事申訴的概念與範圍

我國法律規定的申訴種類繁多,我國三大訴訟法均有申訴的規定。刑事申訴,是指刑事訴訟當事人對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終結訴訟的刑事處理決定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依法向司法機關提出請求重新審查處理的一種刑事訴訟行為,具體包括不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申訴,不服檢察院、公安機關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例如不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2)申訴與申請再審的區別

申請再審是民事訴訟的一項訴訟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124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刑事申訴是按照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的一項訴訟活動。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申訴與申請再審存在一定區別,無論在性質上還是作用上兩者不能混淆。

(3)申訴與上訴

申訴與上訴都是一項訴訟制度,每個當事人都有上訴權和申訴權,且屬於自行處分的權利,並非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對終審判決、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和檢察院提起申訴。除此之外,兩者還存主體範圍、受理部門、提起期限、法律後果等不同之處。例如,法律沒有規定提取申訴的期限,但規定了對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

刑事案件被告人不提起上訴是否會影響未來申訴呢?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和原理,當事人可以上訴但未提起上訴的,只要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申訴的,法院和檢察院均應受理,所以並不影響申訴,至於是否會影響申訴的效果,因案而異。

在民事訴訟中,最高檢曾頒佈《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其中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法院作出的一審民事裁判,當事人依法可以上訴但未提出上訴,在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後向人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檢察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後來因為以上規定在民訴法之外增設了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條件,限制了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權利,違反了上位法。於是最高檢宣告原第三十二條規定廢止。

二、刑事申訴的客體與主體

刑事訴訟的客體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由此得知,刑事申訴的客體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具體為(1)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決;(4)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既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也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訴。

刑事申訴的主體

刑事訴訟中的申訴主體是法定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371條第二款,案外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

刑事申訴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案外相關人。

當事人,指被害人、自訴人、原審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責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代表。

近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律師不屬於申訴主體,但是,申訴案件可以委託律師代為進行。

當事人的代理人和其近親屬作為申訴人提起申訴的案件,一般情況下原審被告人在監獄服刑,申訴不是很便利,而由近親屬代為申訴,筆者建議,刑事申訴權的行使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本人的議案進,除了當事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時候以外,應以當事人的意見為準。

目前我國司法機關鼓勵律師代理申訴,初步確立了律師代理申訴制度。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制定文件《關於逐步實行律師代理申訴制度的意見》,確立了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和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申訴制度。

當事人提起申訴的,可以自行委託律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引導申訴人、被申訴人委託律師代為進行。申訴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律師在代理申訴過程中,可以開展以下工作:聽取申訴人訴求,詢問案件情況,提供法律諮詢;對經審查認為不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立案條件的,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對經審查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立案條件的,為申訴人代寫法律文書,接受委託代為申訴;經審查認為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協助申請法律援助;接受委託後,代為提交申訴材料,接收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聽證、詢問、訊問和開庭等。

三、刑事申訴的時效

我國刑訴法沒有對刑事案件申訴時效進行規定。申訴人可以在生效判決、裁定作出後任何時候提起申訴。

最高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訴的,一般不予再審立案。但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除外。

筆者認為,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後因不符合上述三種情形申訴不予受理的規定,屬於在刑事訴訟法之外增設了當事人申訴的條件,違反了上位法。

四、刑事申訴的次數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申訴的次數沒有進行規定。也就是說申訴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後可以無限地提起申訴,不論法院、檢察院做過幾次處理,只要申訴人不服處理結果,就可以不斷地進行申訴。

五、刑事申訴所需材料

申訴人可以向法院和檢察院提起申訴的材料基本一致。可以參照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申訴至少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一般要求提交一式三份。

(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一般要求原件和三份複印件,原件當場核查後退回申訴人或律師。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三)其他相關材料。申訴人的身份證複印件,證據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四)委託律師代理申訴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所函、委託書、律師證複印件。

六、刑事申訴的理由

申訴人向法院、檢察院提起申訴,應當提交申訴狀,申訴狀應當載明申訴的事實與理由。刑事申訴的理由,是指申訴人提出刑事申訴的原因和根據。

目前刑訴法沒有明確規定刑事申訴的理由,但是可以借鑑刑事訴訟法和其他司法解釋對案件重新審判、複查的理由以確定刑事申訴的理由。筆者總結如下: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

(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五)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六)認定罪名錯誤的;

(七)量刑明顯不當的;

(八)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十)有無違反案件管轄權限;

(十一)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由此可見,申訴人提出刑事申訴必須提出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證據或訴訟程序存在錯誤的事實和根據,否則可能面臨申訴被駁回的後果。

七、刑事申訴的管轄

我國刑訴法沒有確立刑事申訴的管轄原則,實踐中法院和檢察院根據各自內部工作規定確定了本院的刑事申訴的管轄原則,即“歸口辦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法院管轄規定

根據職權管轄規定,不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申訴由法院和檢察院管轄。

級別管轄的規定方面,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複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

檢察院管轄規定

根據2014年《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九條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第十條 分、州、市以上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提出的申訴;

  (四)不服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且經過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複查的申訴。

第十一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時,可以將本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交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也可以直接辦理由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巡回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受理巡迴區內的刑事申訴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郵寄地址:北京市東交民巷27號,郵政編碼:100745

  第一巡回法庭(廣東、廣西、海南、湖南四省區

)郵寄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36號,郵政編碼:518000

  第二巡回法庭(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

)郵寄地址:遼寧省瀋陽市渾南區世紀路3號,郵政編碼:110179

  第三巡回法庭(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

)郵寄地址: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浦珠北路88號,郵政編碼:210031

  第四巡回法庭(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

)郵寄地址: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白佛路和博學路交叉口博學路33號,郵政編碼:430070

  第五巡回法庭(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五省區

)郵寄地址:重慶市江北區盤溪路408號巾幗大廈東面(石子山體育公園),郵政編碼:400021

  第六巡回法庭(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五省區

)郵寄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9號神光大廈B座,郵政編碼:710700

八、刑事申訴的基本程序和流程

第一步提交申訴材料(申訴狀、原審裁判文書、證據材料、身份證明等,個別法院要求提交申訴材料目錄),法院立案庭再審窗口或者檢察院控申大廳接受材料,接受材料不代表受理。法院經審查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充且無正當理由的,法院不予審查。對不符合刑訴法規定申訴的,按來信、來訪處理。

第二步立案。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法院或檢察院對屬於本院管轄的,均應登記,認真審閱,應採取文書形式立案。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刑事案件進行申訴立案,申訴立案表示案件進入複查階段。

第三步審查。按照刑訴法司法解釋第375條規定情形進行審查,法院受理刑事申訴後,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超過六個月時間。規定申訴處理期限,是為了避免申訴案件拖延處理,但實踐證明大量申訴案件久拖不決。

第四步決定。經過複查,對不符合再審條件的,作出駁回申訴決定,同時對申訴人做好息訴服判工作。對符合再審條件的,決定再審,進入再審程序,或者檢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訴,進入再審程序。

對不符合刑訴法司法解釋第375條規定情形的,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

第五步執行問題。對於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但被告人可能經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可能經再審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的,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必要時,可以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程序

第一步受理。對符合申訴條件的案件進行受理。

第二步立案。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刑事申訴,應當指定承辦人員審查。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刑事申訴,應當經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後立案複查:(一)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有錯誤可能的;(二)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三)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檢察長交辦的。

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的刑事申訴,可以審查結案,應當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訴人。對調卷審查的,可以製作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並在十日以內送達申訴人。

第三步複查。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由二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全面審查申訴材料和全部案卷,並製作閱卷筆錄。在立案後三個月以內辦結。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步決定。經複查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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