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免收诉讼费?


哪些案件免收诉讼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下列案件是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此类案件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具体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的规定。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法院并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而仅仅是从程序上驳回,因此属于免收诉讼费的情形。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的性质与第二类相似,因为法院没有实体审理案件,因此免收诉讼费符合“付出与收益对等”的原则,也能够让当事人接受。

(四)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免收诉讼费,也是《国家赔偿法》这一上位法的明文规定。因为此类案件本身是因为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违法行使权力造成赔偿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此时要求赔偿申请人在受到损害时,再额外支付一笔诉讼费,显然不足以体恤受害人的心情和可能存在的精神损害。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也是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此类案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申请再审案件,即对生效裁定或者判决不服,而依法提起再审申请的案件。但是,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则还是需要交纳诉讼费的: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决定再审意味着法院对案件进入到实体审理程序中,将需要组建新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付出与收益对等”的原则,需要收取诉讼费。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

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这类案件与上述第(一)类案件大致相同,区别在于当事人对一审判决郭裁定未提出上诉,而直接选择了申请再审。鉴于法院决定再审,也将使得案件进入到实体程序中,因此由收取诉讼费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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