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注意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可獲刑

老賴注意了,欠債不還,特別是法院宣判了還拒不執行判決結果,除列為失信人員,記入國家徵信系統外,還可被追究刑事責任。讓我們一起看看吧,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判決生效後,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可以構成刑事犯罪。

老賴注意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可獲刑

刑法這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情節嚴重如何任定:

兩高關於拒不執行判決的司法解釋主要有兩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兩高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擾亂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8月30日

老賴注意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可獲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所屬層級類別】 立法、司法解釋庫

【所屬類別】 審判

【所屬地區】

【發佈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文號】 法釋[2015]16號

【發佈日期】 2015-07-20

【生效日期】 2015-07-22

【失效日期】

【效力狀況】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為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 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第八條 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所屬層級類別】 立法、司法解釋庫

【所屬類別】 執行

【所屬地區】

【發佈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發佈文號】 法發[2007]29號

【發佈日期】 2007-08-30

【生效日期】 2007-08-30

【失效日期】

【效力狀況】 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近年來,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過程中,一些地方單位、企業和個人拒不執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事件時有發生且呈逐年上升的勢頭。這種違法犯罪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危害大,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尊嚴和執法機關的權威,已經引起了黨中央的高度重視。中央政法委在《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政法〔2005〕52號文件)中,特別提出公、檢、法機關應當統一執法思想,加強協作配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的犯罪行為。為貫徹中央政法委指示精神,加大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執行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等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對下列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一)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二)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三、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和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分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論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本《通知》第一條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本《通知》第一條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六、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的,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立即出警,依法處置。

七、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過程中,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對於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判。

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過程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九、人民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可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十、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十一、公安司法人員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中,消極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分別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

老賴注意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可獲刑


拒執罪典型案例

1

被執行人徐金想犯拒執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金想與田某峰承攬合同糾紛一案,2016年12月5日鉅野法院依法作出(2016)魯1724民初3799號判決書,要求徐金想支付原告田某峰工程款19452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徐金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義務,2017年2月16日,鉅野法院向被告人徐金想下達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被告人徐金想於同年8月9日收到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後,拒不申報其房產及車輛,拒不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故意隱瞞財產,同年8月24日被行政拘留15日,仍拒不履行,致使該判決無法執行。

追究刑責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金想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金想如實供述犯罪,與對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全部履行執行義務並取得諒解,確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被告人徐金想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

被執行人羅永江犯拒執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羅永江與張某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2016年11月7日鉅野法院依法作出(2016)魯1724民初3558號判決書,要求羅永江賠償原告張某明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損失120000元,賠償原告張某明交強險責任限額外損失172408.74元,合計292708.74元,判決生效後羅永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義務,2017年1月13日,鉅野縣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羅永江下達財產報告令,被告人羅永江於2017年5月20日收到鉅野縣人民法院財產報告令後,拒不申報其在鉅野縣萬豐鎮羅莊村的兩處房產,拒不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故意隱瞞財產,並經採取行政拘留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致使該判決無法執行。

追究刑責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永江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鑑於被告人羅永江已履行執行義務,與對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取得諒解,如實供述犯罪,確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被告人羅永江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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