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次性”獎金已單獨計稅,還能併入綜合所得計稅嗎?

問: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選擇使用單獨計稅方法,現在計算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發現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綜合所得計稅的應納稅額較小,納稅人還能否在彙算清繳時將該筆獎金併入綜合所得彙算清繳退稅?

    答:可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及其解讀稿規定,2019年度彙算不涉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納稅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彙算時也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因此,納稅人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可以選擇繼續單獨計稅,不併入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也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但是,對於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已經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稅的,則彙算清繳時不再拆分適用單獨計稅方法。



來源:摘自《廣西稅務12366熱點答疑2020001期》(202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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