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往今來的"份子錢",居然和保險有莫大的關係?

我們現在說隨份子,基本出於一種祝福,然而,在古代社會可不是這個樣子的。

"份子錢"這個說法在明朝時開始創造和流行起來。有一種比較有趣的說法是起源於朱元璋。朱元璋由於出生寒門,非常懂得人間疾苦,因此在明朝建立不久就決定重新推行源於周朝的"鄉飲酒禮"制度。

古往今來的

朱元璋畫像


洪武五年(1372年),朱元璋詔行天下:

"戊戌,詔天下舉行鄉飲酒禮。上以海內晏安,思化民俗,以復於古,乃詔有司舉行鄉飲。……其民里社以百家為一會,糧長或里長主之, 百人內以年最長者為正賓,餘以序齒坐,每季行之於裡中……凡我同裡之人,各遵守立法……其婚姻喪葬有乏,隨力相助。"

明朝的"鄉飲酒禮"制度和周朝大不一樣。周朝的"鄉飲酒禮"制度是為了向國家推薦賢者,而朱元璋推行的"鄉飲酒禮"制度則進行了改良,減少了"樂賓之禮",免去了不必要的繁文縟節,更加的制度化和程序化,社會功能屬性大大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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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飲酒禮"制度


在明朝推行"鄉飲酒禮"制度的過程中,還衍生出了"份子錢"的功能:以100戶人家為單位,約定其中如果有婚姻、喪葬的紅白喜事無力操辦者,那麼這100戶其餘的人家便須拿出物品或錢財相助,以期建立一個互幫互助的烏托邦世界。

其實,這背後藏著一種思想,叫"眾人為一,一為眾人"

當一個群體中有一個人發生事故時,眾人都去幫助他。

每一個在這個群體的人,都會去幫助在這個群體中一眾需要幫助的人。

仔細想想,份子錢的初始存在,就是這麼個意思。只是發展到現在,家家戶戶不愁吃穿,紅白喜事自然也用不上鄰里去資助,"份子錢"只是作為一種傳統文化被傳承了下來,用以聯絡感情、聊表心意。

那麼,這和保險有什麼關係呢?

保險發明之初,是在海上,沿海地區的人以打魚為生,男人們負責出海打魚,女人們負責照看家裡。然而,大海是無情的,總會有意外事故發生,一旦有一位男主人意外喪生海上,那麼家裡的孤兒寡母年邁雙親都將無人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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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女人們就想了一個辦法出來,他們每家每戶都籌集一點錢出來放在一起,並約定:如果哪一天真的有一名漁夫沒法回來了,那就把這筆錢給那戶人家,用來照顧一家的孤兒寡母。

這,和我們明朝"鄉飲酒禮"的內在思維是一致的,也是"眾人為一,一為眾人"

"眾人為一,一為眾人"這種概念的長期慢慢演化,便有了今天的保險行業。

那麼保險中,"眾人為一,一為眾人"的思想是怎麼體現的呢?

每一個投保人都是"一",所有投保人組合在一起就是"眾"。

比如某款重疾險,有1萬個人投保,人均保費1萬元,人均保額30萬,所有保費組合在一起為1個億。

如果有1個人出險,那麼理賠得到的30萬保額,就是從1萬個投保人的保費裡拿到的。(眾人為一)

而且,每個人的1萬元,會幫助到包括自己在內的所有人。(一為眾人)

這就是保險的內在邏輯。

它的內核實際就是一種互助模式,也可以說是一種眾籌模式。

相互寶、水滴籌、輕鬆籌等都是採取的這種方式。但是,相互寶、水滴籌、輕鬆籌等與保險又完全不可相提並論。

相互寶、水滴籌、輕鬆籌等可以說成是一種民間自願組織,大家自願發起,不受保險法律約束,說解散就解散,說不捐錢就不捐錢了,你能保證自己一直捐了錢,等到將來自己生病的時候,別人就一定也會伸出援手嗎?

不能。

而保險,是基於法律的約束力,有《保險法》、《合同法》的雙重保護,保險產品和條款都會在銀保監會一一備案,只要投保時做到了如實告知健康狀況,並且符合條款規定的理賠情況,是一定可以得到賠付的。

那份子錢的約束力又如何呢?

份子錢作為一種人情往來,並不受法律約束,往往受制於道德約束。想一想,你送出去了多少份子錢,又收回來多少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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