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沒有和業主簽訂服務協議,管理混亂,可以拒繳物業費嗎?

龍行天下251531815


沒有籤協議,不是拒交物業費的理由,因為法律支持物業行業事實服務的說法。哥今天聊聊你可能沒想過的觀點,業主該怎樣維護權益?

先解釋一下你為什麼應該交費。業主與物業公司是基於物業服務合同,確立的民事合同關係,雙方都應該遵守合同約定。

合同一般分為前期合同,或業委會成立後簽訂的合同,兩種合同業主可能都沒有簽字。小區業主管理規約一般約定,業主轉讓房屋的,本規約同時告知新業主,對新業主具有約束力,而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則來源於規約,因此合同對業主有約束力。另一種,是業委會根據業主大會授權,統一簽訂的合同,對業主也具有約束力。

所以,如果物業公司將您起訴至法院,您勝訴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很多業主以物業服務不到位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雙方對簿公堂,法官採納了業主的部分主張,認定物業公司服務有瑕疵,判決業主打折支付物業費,直到今天,部分法官依然沿襲這種判法。

哥今天想聊的是,法院的這種判決,錯誤的認識了物業服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利於業主間的公平,加劇了物業服務的惡化。那些正常交費的業主,都會逐漸變成不交費的業主,因為不交費可以獲益。

先舉個例子,假如有10個人組團外出旅遊,途中旅遊大巴拋錨,影響了一天的行程,不幸的是,A遊客還在晚上住酒店時,相機被盜。

大家該如何支付費用?B遊客能否因為大巴拋錨,拒絕支付所有的費用?答案顯然不是,所有遊客應該享有同樣的折扣(支付同樣的費用),因旅行社問題導致的A遊客的損失,由旅行社另行賠償。

物業服務不也是如此嗎?只要不是因為物業原因,導致個別業主財產損失的,其它的諸如綠化不到位、保潔不乾淨、電梯不安全等公共的服務,全體業主應該同等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其實,從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來看,這個也很容易說得通。物業服務合同,是業主大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所有業主是一個整體,才是合同的當事人,單個業主不是。

當然,法律應該懲惡揚善,相對於正常交費的業主來說,未盡到服務職責的物業公司,和未按時交費的業主,都是違約人,都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個人,不但要全額補交,還要加收違約金;對於物業公司,不但要其彌補服務過失,也要加收違約金。所收的違約金,按產權面積,分配給正常交費的業主,以鼓勵他們遵守契約的精神。

如果這樣判決,物業與業主的違約行為應該會有所減少,小區也應該會進去良性循環。

當然,目前這樣判決,會出現違約金如何存放、誰來監管的難題。今天聊的主要是思路,大家認識一致,問題就會有解決的辦法。

比如,政策明確業主大會的主體資格,刻制業主大會印章,開設業主大會賬戶,物業費和違約金存放在業主大會賬戶,在社區的監督下使用。

只要思想不滑坡,辦法總比困難多。改天再聊聊業主大會印章的必要性。歡迎交流、探討、拍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