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瞭解《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嗎?

2月27日,國家司法部公佈了《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條例一經公佈,立刻掀起了軒然大波,網絡上民眾反對尤其激烈。條例全文一共53條,從立法目的、申請條件、審批和管理、服務和待遇與法律責任5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01、立法目的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外國人(以下稱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現在並不是沒有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生活,發佈一項專門的條例對其中涉及到的問題進行規定,也有利於國家機關的管理。從這一點來說,隨著國家進一步對外開放,出臺並完善專門的法律法規也是不可避免的。

02、申請條件

國家想要引進的肯定是人才,關於申請條件也並非大家想的一樣“來者不拒”。

根據條例規定,大致可以對可以申請人員進行劃分:

第一類是為中國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

第十一條 外國人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薦,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為中國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作出突出貢獻;

(二)在中國境內從事公益活動,為中國公益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三)為推進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四)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在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領域取得國際公認傑出成就的外國人,可以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不過,這裡的規定不夠明確,傑出貢獻、突出貢獻的認定標準不明,而且國家現行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不夠完善,這一點比較容易有漏洞。

第二類是具有推薦資格機構和個人推薦的人才

第十三條 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引進的外國人,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引進並經主管部門推薦的急需緊缺人才;

(二)國家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並推薦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的學術科研人員,以及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並推薦的教授、研究員;

(三)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以及國內知名企業引進並推薦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推薦的專業人才。

前款所列推薦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真實、可靠的推薦函件,對引進事由及推薦對象相關資質的真實性負責。

根據十三條規定,具有推薦資格的機構和個人為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的主管部門,國家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以及國內知名企業和已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由此可知,並不是任意一家企業或者個人就可以進行推薦,被推薦資格並非那麼容易獲得。

第三類是長期在中國工作的外國人

當然,並非只要在中國工作達到一定期限就可以獲得資格。根據申請人學歷、工作行業、工作地區的差異,對申請人的要求自然也不同。

第十五條 外國人依法在中國境內工作,屬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納稅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者從國際知名高校畢業,在中國境內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一年;

(二)在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連續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一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四倍;

(三)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四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二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倍;

(四)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八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四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工資性年收入為最低標準,具體標準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根據這一條文,我們可以明顯看到如果依靠工作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申請人的工資性年收入真的要達到一個較高的標準。例如2018年深圳市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大約是11萬元,假定一個在深圳連續工作滿四年,居留累計滿兩年的非博士學歷或國際知名高校畢業的外國人於2019年申請永久居留身份證,那麼他的工資性年收入至少要達到66萬元。

當然,如果是高級知識分子,如是博士學位或者畢業於國際知名高校,則不用對工資性年收入作出要求。

第四類是外商投資人員

第十六條 外國人按照外商投資法律的規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為控股股東的企業投資,屬於下列情形之一,且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納稅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在中國境內投資摺合人民幣一千萬以上;

(二)在國家實行外商投資鼓勵措施的區域投資,投資數額、納稅金額和聘僱中國公民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效益顯著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推薦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具體標準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五類是家庭人員

本類的家庭人員主要是指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直系親屬。直系親屬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中根據十七條規定,除配偶外,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的親屬應為未成年子女和年滿六十週歲且在境外無直系親屬的老年人。所以,並不是一人獲得永久居留身份證後,可以無限制地將家族成員都帶來。

第十七條 外國人有家庭團聚需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配偶為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國人,婚後已在中國境內與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父母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父母;

(三)年滿六十週歲,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直系親屬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直系親屬,已在中國境內連續居留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條 外國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的,其配偶和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可以同時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03、管理和服務

既然規定了外國人可以申請永久居留,那麼與之相對應的也應該對審批、管理和服務進行規定。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常住人口服務管理體系,憑永久居留身份證辦理金融、外匯、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住宿登記、財產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

你瞭解《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嗎?


個人心聲:

你瞭解《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嗎?


自從司法部公佈條例草案,網上就炸開了鍋,為什麼反對聲這麼大呢?除了那些被帶節奏的人,可能更多的人們真的是因為對國家的關心,因為民族認同感,因為之前外籍人員被高高捧起享受特殊待遇而帶來的憤怒寒心,因為條例裡有些規定不夠清晰存在不足,讓人擔憂出現“超國民待遇”。從申請條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國家是想吸納更多的優秀的高素養人才,向他們表示保障與歡迎,這是全球化發展浪潮下的必然選擇。閉關鎖國是不可取的,但是開放也應有法可循。在文化方面,弘揚傳統文化,促進文化交流,增強文化自信;在法律方面,結合中國國情政策制定一份相對完善的法律。

最後,我們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權利對草案提出意見。如果真的有意見和建議,可以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www.moj.gov.cn)、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國法律服務網(www.12348.gov.cn)提出意見,正當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