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為規範我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經營管理行為,加強行業信用監管力度,打造誠信經營的行業良好氛圍,瀋陽市房產局依據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及規章,修訂了《瀋陽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並已形成徵求意見稿。全市有關單位和群眾可於2019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間,就此文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建議與意見:

(一)信函方式:請郵至瀋陽市瀋河區大西路187號金廈廣場1612室(郵政編碼:110013),請於信封上註明“規範性文件徵求意見”字樣。

(二)電子郵件方式:請發至[email protected]


瀋陽市房產局

2019年12月17日


瀋陽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

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打造誠實守信市場環境,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全面健康發展,根據《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瀋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瀋陽市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物業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負責人”)在我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的歸集、使用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物業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本地及外埠企業。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物業企業指派,在物業服務項目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實施物業服務活動,並保證物業服務質量、標準符合約定的責任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房產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以及物業企業或項目負責人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斷企業或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優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五條 信用信息歸集、錄入、使用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審慎和“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依據相關規定,制定、調整信用信息相關政策及標準;指導、監督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房產主管部門”)信用信息管理落實情況;負責建立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電子系統;負責信用信息的公佈和使用管理;歸集物業企業或者物業企業員工優良信息證明材料。

各區房產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轄區內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的歸集、核實、報送;負責對轄區內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受理、調查、核實,下發整改通知,向市房產主管部門報送處理意見。

物業企業負責基本信息的錄入、修改、變更和撤銷等。

第二章 信用信息內容

第七條 基本信息分為物業企業基本信息、物業服務項目基本信息和項目負責人基本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一)物業企業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東、經營場所、工商註冊時間、營業範圍等。

(二)物業服務項目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築物總面積、專有部分數量、共有部分主要情況等信息;

(三)項目負責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從業時間、以往曾管物業項目等信息。

第八條 優良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一)物業企業或者物業企業員工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受到的國家、省、市級房產主管部門表彰、獎勵等情況;

(二)國家、省、市主流新聞媒體的優秀事蹟報道;

(三)各區年度物業服務質量考核排名前列的物業服務項目;

(四)其他應當記入企業優良信息的情況。

第九條 不良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一)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被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導致業主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三)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不如實申報、變更信用信息的;

(五)市、區房產主管部門認定可以記錄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歸集、錄入

第十條 市、區房產主管部門主要從以下渠道歸集信用信息:

(一)經查實的有效投訴及新聞媒體報道;

(二)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提出的扣分建議及依據;

(四)物業企業的自行申報;

(五)其他行政機關向物業企業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六)其他渠道。

第十一條 基本信息錄入由物業企業自行申報。基本信息中的物業服務項目基本信息和項目負責人基本信息由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房產主管部門依據物業服務項目備案情況對錄入信息予以核實。

第十二條 物業企業申報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登錄信用信息電子系統予以更新。

第十三條 物業企業向市房產主管部門申請優良信用加分的,應當持相關榮譽證書、獎狀、通報或勞動(勞務)證明材料等申請,加分只限申請當年有效。

第十四條 不良信息的歸集、錄入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一)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對區房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能夠按照要求予以整改的,不予扣分,不載入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檔案;

(二)拒不整改的,按照扣分標準扣分一次,並將不良信息載入信用信息檔案。下一週期重新記分後,存在拒不整改行為的物業企業應當於每年度一月底前向區房產主管部門上報整改情況。已整改完成的,下一週期恢復基準分。未上報整改情況或未整改完成的,繼續對物業企業在本週期內按照扣分標準予以扣分;

(三)一個物業服務項目同類問題整改後反覆出現的,按照扣分標準雙倍扣分。涉及物業服務項目全委託他人或者挪用維修資金的,直接按扣分標準扣分;

(四)同一物業企業多個物業服務項目被扣分的,所有扣分累加計算。

第十五條 區房產主管部門對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採取扣分處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被扣分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不良信息一經錄入信用信息檔案,不得擅自撤銷。

第十六條 物業企業或項目負責人自收到書面整改通知之日起60日內,可以向區房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辯證據請求撤銷扣分。區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證據真實可靠的,予以撤銷,由區房產主管部門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區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不良信息形成書面材料,作為信用信息檔案保存,檔案至少保存5年。

不良信息認定依據材料包括區房產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機關向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出具的處罰意見、整改通知書、通報批評等文書。

第四章 信用記分、評級及管理

第十八條 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實行信用記分(含加分或扣分)制,基準分均為100分。記分週期從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記分週期期滿,恢復基準分,重新記分。原分值記錄作為歷史數據保存在信用信息檔案中。

第十九條 物業企業或物業企業員工獲得國家、省、市房產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榮譽的,分別給予物業企業5分、3分或1分的信用加分;獲得國家、省、市主流新聞媒體優秀事蹟報道的,經認定給予0.5分信用加分;物業企業在管物業服務項目獲得年度物業服務質量考核排名前列的,按照考核通報規定給予信用加分。

物業企業每個週期信用加分最多不超過10分,且一個加分信息只能申請一次。

第二十條 物業企業員工所取得相關榮譽在原工作的物業企業已申請信用加分的,本年度內入職新物業企業後不得再次申請加分。

第二十一條 區房產主管部門應依據信用扣分標準對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行為予以扣分,並報市房產主管部門記入信用信息電子系統。

對扣分標準中未列舉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最相類似的扣分項給予扣分。

第二十二條 物業企業信用等級分為A級、B級、C級和D級。A級表示信用優秀,B級表示信用良好,C級表示信用一般,D級表示物業企業信用欠佳。

第二十三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依據上一年度物業企業記分情況對物業企業上一年度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信用記分在95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級,分值在94分-85分(含85分)之間的信用等級為B級,分值在84分-71分(含71分)之間的信用等級為C級,分值在70分以下的為D級。

第二十四條 物業企業信用記分結果形成紅黑名單,報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五條 對於連續兩年信用等級達到A級的物業企業,給予下列激勵政策:

(一)在各類創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或推薦;

(二)國家或地方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的,予以優先考慮;

(三)列入企業紅名單。

第二十六條 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物業企業,給予下列懲戒措施:

(一)下一年度內不得參與物業服務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二)下一年度內不得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

(三)取消下一年度內行業評先評優資格,限制參加各類表彰獎勵活動等;

(四)列入企業黑名單。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不實行等級評定。依據項目負責人信用記分結果,區房產主管部門對項目負責人或物業企業給予如下處理:

(一)扣分達到10分的,下達書面整改意見,責令限期整改;

(二)扣分達到20分的,約談物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下達書面整改意見,責令撤換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信用信息實行公示制度。市房產主管部門於每年一月底前在相關網站上公示物業企業上一年度信用等級情況和項目負責人記分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省、市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對本辦法及配套信用扣分標準予以調整。

第三十條 物業企業信用記分結果,可以作為各級房產主管部門、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或物業相關協會等制定相關規定、準則,以及建設單位、業主大會選聘物業企業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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