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三忌實名舉報韓紅?古代對“誣告”的處罰一般人承受不了

如果說有什麼事情是讓中國人深惡痛絕的話,那麼“碰瓷”絕對是其中一樣。在許多人看來,碰瓷這個行為並不單單是對自己一個人利益的損害,也是對整體的社會風氣和社會誠信機制的破壞。它很容易就會引發公眾正義感缺失、社會道德底線鬆動、投機風氣的盛行等等一系列的問題,因此有些人就會提出為什麼不拿起中國古代的誣告反坐制度來狠狠的懲處這些人以正社會之風呢?事實上“誣告反坐”制度確實是古代中國法律體系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但它真實的模樣到底是什麼,又是否適合當今的社會,那就需要細緻的去了解分析它了。

司馬三忌實名舉報韓紅?古代對“誣告”的處罰一般人承受不了

誣告反坐是封建中國的重要刑罰原則

首先,什麼是誣告反坐。簡單來說就是“誣告者反坐其罪”,故意捏造事實而使無罪的人增加責任和損失的要按其所誣告他人的罪受到懲罰,像現代社會“誣告”“詐騙”“誹謗”這些懲處較輕的犯罪行為,在古代則是會直接遭受“反坐”的處罰。

例如在古代如果你誣告別人交通肇事,那麼敗訴的你就會按交通肇事的罪名處罰,而如果你誣告別人密謀造反,那麼敗訴後的你就難逃全家處斬的結局,而且不管是哪一朝哪一代,都默契的延續著誣告反坐這一刑罰原則。

《秦簡》記載:“伍人相告,且以闢罪,不審,以所闢罪罪之。”這應該是這一原則的最早確立,而後漢代雖然號稱以黃老治國,要祛除秦朝的苛政,但在刑罰上還是延續著秦朝對誣告的反坐原則,《漢書·宣帝紀》所載:“自今以來,諸年八十以上,非誣告、殺傷人,佗皆勿坐”。在古代80歲以上的老人可以稱為壽星了,即便是面見皇帝也可以不跪,但即便如此,只要犯了誣告罪一樣是要接受反坐的懲罰的,可見漢朝對這一原則的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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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唐朝,其對誣告反坐制度又做了更為細緻的劃分與區別,在《唐律》中對誣告行為分為一般誣告和謀反大逆誣告兩種量刑行為。至於宋代,宋高宗更是頒佈“申嚴誣告加等法”,對誣告罪進行更嚴格的判罰,而元代也是專門設有“誣告本屬多科”“奴誣告主斷例”等專門的法律條文,最後到了明清時期對誣告的處罰也是最為嚴厲的,誣告他人不僅僅是要受到反坐處罰,並且還要視犯罪情況對處罰進行加等,明成祖永樂二年頒佈的誣告法就規定:“凡誣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徙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誣重者,從重論;誣告十人以上者,凌遲處死,梟首其鄉,家屬遷化外。”可謂是嚴苛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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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暴政如秦,還是黃老如漢,又或者說政治清明者如唐,士林寬鬆如宋,還是少數政權如元,還有最後的封建王朝明清,都不約而同的始終堅持的誣告反坐這一刑罰原則,那它究竟有何過人之處呢?

省刑息訟是儒家德治社會下誣告反坐的根本目的

與現代的法治社會不同,中國古代雖然嚴刑苛法,但其本質上卻屬於德治社會,在許多情況下法律更像是一種恫嚇手段,法理人情,人情是擺在法理之前的。

傳統的封建中國是屬於高密度、低流動性的熟人社會,在這個社會下基層村鎮宗族世代生活在一起,其解決矛盾並不是光看對錯,很大情況下還是要照顧情緒,因此其主要手段就是德治,就是息訟,通過德高望重權威者的調解達到彼此諒解、互相妥協的結果,由此維持基層秩序的穩定,避免因一兩人的小矛盾在宗族化的熟人社會發展為兩個家族甚至是兩個村鎮之間的爭鬥,而在統治階級內部同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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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志卷二十四》:民間數有誹謗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輒殺,而賞告者......帝不即從,而相誣告者滋甚。帝乃下詔:“敢以誹謗相告者,以所告者罪罪之。”於是遂絕。

魏文帝曹丕即位之時因為忌恨民間的誹謗妖言就頒佈了賞告之法,而結果便是自黃初初數年之間,舉吏民奸罪以數萬

,甚至朝堂上也因為大量因私怨引發的冤假錯案而變得人人恐慌,吏治混亂,甚至影響到了國家機構的正常運行,之後曹丕頒佈了誣告反坐的法令,才算有所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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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可以看到,通過誣告反坐來提高訴訟的門檻,降低當事人的妥協成本,在古代統治者看來絕對是維持統治秩序穩定的良好手段,也因此被歷代統治者所保留。

升斗小民是誣告反坐制度的最直接犧牲品

剛才我們已經提到過,誣告反坐是統治者維穩的重要手段,但它並不能直接解決矛盾,它所做的僅僅是在維持鬥而不破的局面下壓制矛盾,並不能做到保護社會中各個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而一旦訴訟成本的門檻被提高,那麼最直接的利益損失者肯定是不能承擔起訴訟失敗的“升斗小民”,而這也正是古代戲曲話本中青天大老爺形象久經不衰的原因。

是不是誣告,是不是故意捏造事實的標準由何判斷?這些在古代的判罰都是比較主觀的,並且報案時對證據和資料的收集都是很費時間跟精力的,再加上民告官先來一頓殺威棒這樣的類似誣告反坐的刑罰條款,往往會讓“小民”們在利益受損時最終以“還是算了”來收場,但是倘若真的有一位青天大老爺能夠白審陽、夜審陰,明察秋毫,那自己的利益就不會受損了,但這也僅僅是一個美好的願望罷了。

司馬三忌實名舉報韓紅?古代對“誣告”的處罰一般人承受不了

明治維新時期曾有日本官員前往歐洲考察,發現即便是普通百姓也有維權意識,便發出了“歐洲縱使文明開化,也不免小民奸猾”的感慨,由此可見在封建社會里,“小民”維權是被當做一種奸猾行為,錯誤行為,不利於統治穩定的行為來看的,而歷代的統治者面對這種情況,便習慣性的使用反坐這種手段來恐嚇“奸猾小民”,來減少糾紛,實現社會和諧了。

最後總結,誣告反坐就是通過“懲辦主義”和“威脅主義”來提高訴訟門檻,緩和社會矛盾維持統治秩序的穩定,而這種制度本質上就是不平等的,它並不能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並且我們應該知道的是“誣告反坐”和“誣告應罰”是有著本質上的區別的,誣告反坐這種制度對現代社會最多隻是一個借鑑作用, 卻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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