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2015年10月24日,陈某从薛某处接手了一份护岸管护协议,后陈某在该处投放了海产品。2019年1月21日23时许,薛某到护坡下的滩涂捡拾鲍鱼等海产品被张某发现,被告人张某与薛某发生言语冲突,于某(另案处理)对薛某进行殴打,二人发生撕扯,张某对薛某进行殴打,并使用竹竿打了薛某的腰部,韩某回集装箱取了橡胶棍戳了薛某几下,致薛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薛某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L2右侧横突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其双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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