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2019年9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莉莉与杨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莉莉致杨某受伤。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左胸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0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莉莉取得被害人杨某的谅解。

被告人莉莉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莉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与被害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表示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莉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