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从重处罚!

累犯:从重处罚!

因聚众斗殴罪坐牢,刑满释放后一年多,被告人张某、杨某又因故意伤害罪“二进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累犯:从重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85后,2012年12月11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4年9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90后,2012年12月11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5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

2015年下半年,郑某(已判刑)被胡某持刀砍伤,后郑某多次与孙某(已判刑)商议报复胡某。2016年2月24日,郑某再次与孙某商议此事,并邀约被告人张某、杨某,另有杨某杰、周某、李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帮忙。25日凌晨,郑某、孙某、杨某杰、周某、李某、张某、杨某等人将被害人胡某围堵在宜昌猇亭商业一街某房屋内,并持铁锹、砍刀对胡某进行殴打,致胡某头皮裂伤、右手第2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经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杨某分别于2017年11月9日、11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张某曾劝说杨某投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受郑某邀约报复胡某,并持铁锹、砍刀殴打胡某,致其轻伤二级,张某、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杨某与同案犯郑某、孙某、杨某杰、周某、李某系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张某、杨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杨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策划:陈思路

审核:熊龙祖

立案咨询电话:0717-651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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