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演绎“大逃亡”,黄某英及其家属或涉嫌共同犯罪再次入狱

关于近日引起网络广泛关注的黄某英在刑满释放后离开武汉回到北京一事终于有了调查结果,黄某英的此次行程就像一部大片,也正是因为相关人员的不履责、不尽责,加上各种巧合,使黄某英”冲“过了重重关卡回到北京。现在,一干人等各自均收到了相应的处理,同时有关部门也公布,对于黄某英是否涉嫌犯罪正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

那么,但是对于黄某英此次行为的性质究竟该如何认定,黄某英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刑满释放演绎“大逃亡”,黄某英及其家属或涉嫌共同犯罪再次入狱

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浙江雄略律师事务所首席负责人、主任郭力律师认为,黄某英的行为事实上已经涉嫌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的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的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在构成该罪的几种法定情形中,第(4)种情形即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9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可以看出,该立案追诉标准将《刑法》第330条中的“甲类传染病”扩大为“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而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就已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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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检查

郭力律师认为,本案中,黄某英属于新冠病毒的确诊人员,这已经成为事实。在离开武汉前,已经有间断发热症状,也就是说,她明知自己患有或可能患有新冠肺炎,按照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隔离和治疗,她违反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和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客观上存在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因此符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郭力律师认为,黄某英虽然刚刚服满刑期,但是很有可能因此事再次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再次回到监狱;而用自驾车将其拉回北京并提供住宿的亲属,则很有可能因共同犯罪同样被追究刑事责任。好在她没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回北京,且密切接触者为其3名家属,无其他密切接触者,否则,还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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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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