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無常,提前做好傳承安排,家族財富傳承該如何落地?


開篇引語

人生無常,中產階級辛辛苦苦積累的資產被極速“割韭菜”、“割大蔥”,股市大跌、p2p爆雷、特朗普搞貿易戰人民幣貶值……中產階級的財富瞬間縮水、甚至歸零,很多人一夜之間回到啃饅頭、吃榨菜的“極簡養生”生活;找個人結婚,可能沒了性命(上海“殺妻藏屍冰櫃”案,剛一審宣判);搭個滴滴順風車可能沒了命(滴滴司機姦殺空姐案和8月24日溫州樂清滴滴順風車司機姦殺20歲少女案)……

個體左右不了國際大勢、國家大勢和經濟大勢,人生亦無常,如何在風口浪尖,讓辛苦積攢的財富保值、增值、傳承?

家族財富傳承的熱風已經颳了很久了,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以來,一代創富,已到了傳承財富到二代的“窗口期”。


一、家族財富傳承不是一個噱頭、不是空中樓閣,家族財富傳承包含哪些實實在在的內容?

(一)哪些財產可以作為家族財富進行傳承?

1、目前佔比重比較大的傳承財產有:

房產、銀行存款、股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基金、理財產品、保險金和保單現金價值等。

2、其次是以下財產:

現金、車輛、知識產權價值、遊戲裝備、電子貨幣、微信錢包、支付寶錢包等。

(二)哪些情況會導致財富縮水,無法達到財富傳承的目的?

1、離婚

作為已婚的創富一代,除非夫妻之間有簽訂特別協議或者有一方父母遺囑的特別約定(例如:一方父母的遺囑,約定遺產只屬於一方所有,與其配偶無關),否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或者取得的財富一般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1)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夫妻一方財產”進行了界定:

①《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②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補充界定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婚姻法》對“夫妻一方財產”的界定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婚姻法》對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補償】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因此,在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原則是優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其次是協議不成,平均分割,同時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

也就說,只要離婚,家庭財富將面臨縮水一半的風險。

2、法定繼承

我國大陸的《繼承法》(中國臺灣地區的《繼承法》,父母沒有繼承權),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在沒有安排的情況下,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對財產進行分配,一方面財富傳承無法按照傳承人的意願進行,另一方面留給被傳承人極大的不便和眾多的糾紛,耗費精力,傷害被繼承人之間的感情。法定繼承方式的傳承勢必會導致家族矛盾和糾紛的發生,無法達到家族財富的有效傳承。

(1) 我國大陸的《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2)我國大陸的《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進行的原則性規定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法定繼承的弊端

①無法按照傳承人的意願進行財富傳承,財富無法全部、精準傳承給想要傳承的對象,導致傳承到被傳承人手中的財富大打折扣、嚴重縮水;

根據《繼承法》的以上規定,發生法定繼承,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均有權繼承,而且應當均等分配。配偶、父母、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能傳承給子女的財產大打折扣。

由配偶和父母繼承的財產,很可能會外流,配偶有可能再婚,父母去世後,該部分財產被作為遺產又會發生新的繼承。

發生法定繼承,財富傳承的結果大打折扣,所以說,法定繼承是財富傳承應當是首先需要避免發生的結果。

②留給被傳承人極大不便和諸多糾紛,對被傳承人的生活造成極大的影響,耗費巨大的精力,傷害家族成員之間的感情。

法定繼承,會給被傳承人造成極大不便和眾多糾紛。

案例分享:最近代理的一個實際上不存在任何糾紛的獨生子女繼承案件,卻也是驚心動魄、如履薄冰、異常繁瑣,給當事人(獨生子女)帶來了極大的風險和麻煩。

我的當事人是獨生子女,遺產是父母名下的一套房產,父母於2006年和2017年先後去世,母親去世時沒有遺囑,父親去世時留有遺囑。母親去世時,當事人的外公已去世,當事人的外婆在世至今,母親的去世發生法定繼承,當事人、當事人的外婆、當事人的父親有繼承權。由於當事人的家庭一直比較和諧,沒想到儘早辦理該套房產的繼承及過戶事宜,到今年年初去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時,被告知需要通過訴訟途徑進行法定繼承,確定房產的所有權,但是當事人的外婆已94歲常年臥病在床,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無法直接參加法定繼承案件的庭審。於是不得不啟動一個“特別程序”案件,認定當事人的外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之後再進入到法定繼承案件,由指定監護人代表當事人的外婆出庭,處理其財產權。

這個案件之所以驚心動魄、如履薄冰,是因為當事人的外婆已經94歲,身體狀況極度不好,隨時有發生意外的可能,如果在此過程中發生意外,一切努力將前功盡棄。

這還是日常生活中比較簡單的獨生子女法定繼承案件,都如此繁瑣和風險巨大,何況其他情形的法定繼承案件?法定繼承對被傳承人來說勞民傷財、耗費精力,傳承人傳承財富的目的是希望被傳承人有一個幸福的生活,發生這種情況違背傳承人的意願。

(三)家族財富傳承的本質是什麼?

家族財富傳承的本質是資產配置,包含了財富保值、增值、傳承。家族財富傳承不是一個寬泛的概念,需要落地操作,它包括:家族企業治理、投資、財富保值、財富傳遞。

1、 家族企業治理,涉及公司的股權架構、公司控制權、公司治理等內容;

2、 投資,是狹義的資產配置,涉及購買股票、理財產品、私募基金等內容;

3、 財富保值,目前可用的方式主要有存款至銀行(人民幣貶值太快,已不是一個好的保值方式)、購買大額保單等。

4、財富傳遞,也就是狹義的財富傳承,目前的主要方式是遺囑安排、保險、家族信託等。


二、簡要聊一下,如何有效進行家族財富傳承?

(一)安排、經營好婚姻

1、結婚之前可以簽訂《婚前協議》,對婚前財產和婚後取得的財產進行特別約定,防止財富分流;

2、結婚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對婚內取得的財產進行特別約定,防止離婚時均等分割財產情況的發生,防止財富分流;

(二)治理好家族企業、審慎投資理財

1、家族企業的治理,主要是要依據我國《公司法》、《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合夥企業法》、有關上市公司的特別法律規定等,對企業的控制權進行合法、合理、有效的安排,防止控制權旁落,主要包括股權架構、公司治理等內容。

2、投資理財,可以促進家族財富的流動,流動才有生命力;但是要認清國際、國內形勢及經濟發展大勢,分析行業發展趨勢,審慎投資,不要淪為被割的“韭菜”或“大蔥”。

(三)提前規劃、安排好財富傳承

這是財富傳承的關鍵一環,目前我國境內比較多的財富傳承操作方式是綜合運用以下幾種方式:

1、訂立遺囑

(1)傳承人可以通過訂立遺囑,將財富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通過訂立遺囑,將財富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

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繼承法》對遺囑的分類及其效力進行了規定,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第十七條 【遺囑的形式】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十條 【遺囑的撤銷、變更】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3)避免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 【遺囑的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一旦無效,繼承又將退回至“法定繼承”的困境,所以立遺囑一定要有法律專業人員的指導,使所立遺囑符合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

2、 購買保險

大額(壽險)保單能很好的解決一部分財富的傳承,能避免糾紛的發生,可以明確指定受益人及其受益比例;在賠付之前,有權利更改受益人及其受益比例,而且目前不需要繳納遺產稅和個人所得稅。

保險的簽訂一般只在當事人之間,保險金的理賠無需像遺囑那樣,必須所有繼承人到場並對遺產分配方案表示同意才可以,可以保護隱私,保護隱私,可以避免家族成員之間發生矛盾與不和諧。

3、 設立信託

我國《信託法》對信託財產的性質進行了規定。

“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七條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設立信託,可以讓財富保值增值,而且可以保證家族事業的有序經營和傳承。

很多創富者離世後,家人為了爭奪遺產反目成仇,或因為爭奪家族企業的控制權而使家族、企業分崩離析,信託可以有效避免這一問題,由專業人員(信託的受託人)管理受託財產,利潤和收益由繼承人享受。

(2)設立信託,可以“公私分離”,在家庭和企業之間構築“防火牆”。

信託,可聘請外部優秀經理人來管理企業,將家人作為受益人,享受企業經營的收益。這樣,一方面保證了企業長青和正常經營,另一方面也使家人生活有保障。 此外,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不受信託期間委託人債務和受託人自身債務狀況的影響,即使委託人破產,信託財產也不會被清算,可以實現資產的有效隔離。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委託人不能將自己作為受益人,否則,信託財產仍然會受到債務的影響而被清算。

(3)設立信託,可以對財富進行管理和分配,避免子女對財富的揮霍和浪費。

信託可根據委託人的要求進行設計,避免子女對財富的揮霍浪費或者子女因婚姻變故可能給家族財富造成的損失。

另外,信託比較靈活性,可以中途變更受益人,也可限制受益人的權利。

家族財富傳承的目標就是避免財富流失的風險,實現穩妥的傳承。也就是儘量避免離婚均分財產、法定繼承均等分配財產、投資失利等情況的發生,同時綜合運用遺囑、保險、信託、稅務籌劃等措施達到穩妥、精準傳承的目標。

家族財富傳承涉及的內容特別繁雜,從財富保值、增值到財富傳承,從生前到身後,從經營到受益,從控風險到保傳承,這是一個龐大的資產配置盤子,既需要傳承人從理念上重視和推進,也需要傳承服務人員(律師、會計師、稅務師等)的專業設計,又需要落地到實處的執行,是一個需要各方合力的大工程。


結語:家族財富傳承絕不是一個噱頭,其內容龐雜而且技術要求高。對做家族財富傳承的律師的要求和挑戰較其他領域高很多,因為家族財富傳承融合了多個領域的法律問題,如果想成為一名優秀的家族財富傳承律師,需要你兼具婚姻繼承律師、合同律師、金融律師、公司律師、保險律師、信託律師、稅務律師的優秀特質和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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