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第五章 工程項目投融資

第五章 工程項目投融資

第一節 工程項目資金來源

一、項目資本金制度

項目資本金是指在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

各種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必須首先落實資本金才能進行建設。公益性投資項目不實行資本金制度。

(一)項目資本金的來源

項目資本金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以工業

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比例不得超過投資項目資本金總額的 20%。

(二)項目資本金的比例

對於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城市停車場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核電站等重大建設項目,可以在規定最低資本金比例基礎上適當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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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計算資本金基數的總投資,是指投資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與鋪底流動資金之和,具體核定時以經批准的動態概算為依據。

投資項目資本金的具體比例,由項目審批單位根據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以及銀行貸款意願和評估意見等情況,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核定。

對某些投資回報率穩定、收益可靠的基地設施、基礎產業投資項目,以及經濟效益好的競爭性投資項目,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試行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或組建股份制公司發行股票方式籌措資本金。

(三)項目資本金的管理 投資項目的資本金一次認繳,並根據批准的建設進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二、項目資金籌措的渠道與方式

(一)資本金籌措的渠道與方式1.既有法人項目資本金籌措 來源分為內、外兩個方面。

(1)內部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的現金。2)未來生產經營中獲得的可用於項目的資金。3)企業資產變現。4)企業產權轉讓。

(2)外部資金來源。

1)企業增資擴股。

2)優先股。優先股是指與普通股相同是沒有還本期限,與債券特徵相似的是股息固定。優先股股東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沒有公司的控制權,不會分散普通股東的控股權。優先股融資成本較高,且股利不能像債權利息一樣在稅前扣除。

3)國家預算內投資。

2.新設法人項目資本金籌措

由初期設立的項目法人進行的資本金籌措形式主要有:

(1)在資本市場募集股本資金。採取兩種基本方式,即私募與公開募集。 (2)合資合作。

(二)債務資金籌措的渠道與方式

籌措債務資金應考慮債務期限、債務償還、債務序列、債權保證、違約風險利率結構、貨幣結構與國家風險

等主要因素。債務資金主要通過信貸、債券、租賃等方式進行籌措。

債務融資的優點是速度快、成本較低,缺點是融資風險較大,有還本付息的壓力。

1.信貸方式融資

信貸方式融資是項目負債融資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司融資和項目融資中最基本和最簡單,也是比重最大的債務融資形式。

(1)商業銀行貸款。項目投資使用中長期銀行貸款,銀行要進行獨立的項目評估。

(2)政策性銀行貸款。政策性銀行貸款利率通常比商業銀行貸款利率低。

(3)出口信貸。出口信貸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附加費用,如管理費、承諾費、信貸保險費等。

1)買方信貸。是出口商所在地銀行為促進本國商品的出口,而對國外進口商(或其銀行)所發放的一種貸款。

2)賣方信貸。是出口商所在地有關銀行,為便於該國出口商以延期付款形式出口商品而給予本國出口商的一種貸款。

3)福費廷。

(4)銀團貸款。

(5)國際金融機構貸款。以與我國聯繫密切的三個金融機構為例:

1)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 的貸款只限於成員國的財政和金融當局,IMF 不與任何企業發生業務,貸款用途先於彌補國際收支逆差或用於經常項目的國際支付期限為 1~5 年

2)世界銀行。貸款期限一般較長,最長可達 30 年。

3)亞洲開發銀行。

2.債券方式融資

(1)債券籌資的優點:1)籌資成本較低。2)保障股東控制權。3)發揮財務槓桿作用。4)便於調整資本結構。

(2)債券籌資的缺點:1)可能產生財務槓桿負效應。2)可能使企業總資金成本增大。3)經營靈活性降低。

3.租賃方式融資

(2)融資租賃。

1)融資租賃的優點。①融資租賃是一種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融資方式,能夠迅速獲得所需資產的長期使用權。②融資租賃可以避免長期借款籌資所附加的各種限制性條款,具有較強的靈活性。③融資租賃的融資與進口設備都由有經驗和對市場熟悉的租賃公司承擔,可以減少設備進口費,從而降低設備取得成本。

2)融資租賃的租金。融資租賃的租金包括三大部分:①租賃資產的成本:租賃資產的成本大體由資產的購買價、運雜費、運輸途中的保險費等項目構成。②租賃資產的利息:承租人所實際承擔的購買租賃設備的貸款利息。③租賃手續費:包括出租人承辦租賃業務的費用以及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賃服務所賺取的利潤。

三、資金成本與資本結構

(一)資金成本

1.資金成本及其構成

資金成本是指企業為籌集和使用資金而付出的代價。資金成本一般包括資金籌集成本和資金使用成本兩部分。

(1)資金籌集成本。一般屬於一次性費用,籌資次數越多,資金籌集成本也就越大。

(2)資金使用成本。資金使用成本又稱為資金佔用費。

2.資金成本的性質

(1)資金成本是資金使用者向資金所有者和中介機構支付的佔用費和籌資費。

(2)資金成本與資金的時間價值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資金的時間價值表現為資金所有者的利息收入,而資金成本是資金使用人的籌資費用和利息費用;第二,資金的時間價值一般表現為時間的函數,而資金成本則表現為資金佔用額的函數。

(3)資金成本具有一般產品成本的基本屬性。資金成本只有一部分具有產品成本的性質。而另一部分則作為利潤的分配,不能列入產品成本。

3.資金成本的作用

(1)個別資金成本主要用於比較各種籌資方式資金成本的高低,是確定籌資方式的重要依據。

(2)綜合資金成本是項目公司資本結構決策的依據。通常,項目所需的全部長期資金是採用多種籌資方式組合構成的,這種籌資組合往往有多個籌資方案可供選擇。所以,綜合資金成本的高低就是比較各個籌資方案,做出最佳資本結構決策的基本依據。

(3)邊際資金成本是追加籌資決策的重要依據。項目公司為了擴大項目規模,增加所需資產或投資,往往需要追加籌集資金。

4.資金成本的計算

(1)資金成本計算的一般形式。其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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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K——資金成本率(一般也可稱為資金成本);P——籌資資金總額;D——使用費;

F——籌資費;f——籌資費費率(即籌資費佔籌資資金總額的比率)。

(2)個別資金成本。

1)權益資金成本。

①優先股成本。優先股的資金成本率計算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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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Kp——優先股成本率;P0——優先股票面值;Dp——優先股每年股息; i——股息率;

f——籌資費費率(即籌資費佔籌資資金總額的比率)。

②普通股成本。確定普通股資金成本的方法有股利增長模型法、稅前債務成本加風險溢價法和資本資產定價模型法。

a.股利增長模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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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普通股成本率;Pc——普通股票面值;Dc——普通股預計年股利額; ic——普通股預計年股利率;g——普通股利年增長率;f——籌資費費率(即籌資費佔籌資資金總額的比率)。

b.稅前債務成本加風險溢價法。普通股資金成本的計算公式為:

Ks=Kb+RPc

式中 Ks——普通股成本率;Kb——所得稅前的債務資金成本;RPc——投資者比債權人承擔更大風險所要求的風險溢價。

c.資本資產定價模型法。普通股成本的計算公式為:Ks= Rf+β(Rm—Rf)

式中 Ks——普通股成本率;Rf——社會無風險投資收益率;β——股票的投資風險係數;Rm——市場投資組合預期收益率。

2)債務資金成本。

①長期貸款成本。對每年年末支付利息、貸款期末一次全部還本的借款,其借款成本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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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Kg——借款成本率;G——貸款總額;It——貸款年利息; ig——貸款年利率;F——貸款費用;f——籌資費費率(即籌資費佔籌資資金總額的比率)。

②債券成本。債券成本率可以按下列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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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KB——債券成本率;B——債券籌資額; It——債券年利息;ib——債券年利息利率;T——公司所得稅稅率;f——籌資費費率(即籌資費佔籌資資金總額的比率)。

(3)加權平均資金成本。其計算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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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Kw——加權平均資金成本;ωi——各種資本佔全部資本的比重;Ki——第 i 類資金成本。

(二)資本結構

狹義的資本結構是指項目公司所擁有的各種長期資本的構成及其比例關係,尤其是指長期的股權資本與債務資本的構成及其比例關係。

3.項目債務資金結構

項目債務資金的籌集是解決項目融資的資金結構問題的核心。

選擇債務融資的結構應該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債務期限配比。

(2)債務償還順序。應當先償還利率較髙的債務,後償還利率較低的債務。

(3)境內外借款佔比。 (4)利率結構。 (5)貨幣結構。

4.資本結構的比選方法(常考)

資本結構是否合理,一般是通過分析每股收益的變化來進行衡量的。每股收益分析是利用每股收益的無差別點進行的。

第二節 工程項目融資

一、項目融資的特點和程序

(一)項目融資的特點

1.項目導向:比一般商業貸款期限長,有的項目貸款期限可長達 20 年之久。

2.有限追索

有限追索融資的實質是由於項目本身的經濟強度還不足以支撐一個“無追索”的結構,因而還需要項目的借款人在項目的特定階段提供一定形式的信用支持。

3.風險分擔

為了實現項目融資的有限追索,對於與項目有關的各種風險要素,需要以某種形式在項目投資者(借款人)與項目開發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的其他參與者和貸款人之間進行分擔。

4.非公司負債型融資

亦稱為資產負債表之外的融資,是指項目的債務不表現在項目投資者(即實際借款人)的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負債欄的一種融資形式。

5.信用結構多樣化 典型的做法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在市場方面,可以要求對項目產品感興趣的購買者提供一種長期購買合作為融資的信用支持(這種信用支持所能起到的作用取決於合同的形式和購買者的資信)。

(2)在工程建設方面,為了減少風險,可以要求工程承包公司提供固定價格、固定工期的合同,或“交鑰匙”工程合同,可以要求項目設計者提供工程技術保證等。

(3)在原材料和能源供應方面,可以要求供應方在保證供應的同時,在定價上根據項目產品的價格變化設計一定的浮動價格公式,保證項目的最低收益。

6.融資成本較高

這必然造成兩方面的後果:

(1)組織項目融資花費的時間要長一些,通常從開始準備到完成整個融資計劃需要 3~6 個月的時間(貸款金額大小和融資結構複雜程度是決定安排融資時間長短的重要因素),有些大型項目融資甚至可以拖上幾年的時間。

(2)項目融資的大量前期工作和有限追索性質,導致融資的成本要比傳統融資方式高。融資成本包括融資的前期費用和利息成本兩個主要組成部分。

7.可以利用稅務優勢

(二)項目融資程序 注意 P243 圖 5.2.1 項目融資的程序的對應性。

二、項目融資的主要方式

(一)BOT 方式

主要適用於競爭性不強的行業或有穩定收入的項目。其基本思路是,由項目所在國政府或其所屬機構為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一種特許權協議(Concession Agreement)作為項目融資的基礎,由本國公司或者外國公司作為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安排融資,承擔風險,開發建設項目並在特許權協議期間經營項目獲取商業利潤。

通常所說的 BOT 主要包括典型 BOTBOOT BOO 三種基本形式。

BOT 演變形式:BT,是指政府在項目建成後從民營機構(或任何國營/民營/外商法人機構)中購回項目(可一次支付、也可分期支付)。BT 項目中,投資者僅獲得項目的建設權,而項目的經營權則屬於政府,BT 融資形式適用於各類基礎設施項目,BT 項目的風險可能比基本的 BOT 項目大。

(二)TOT 方式

1. TOT 方式的特點:

(1)從項目融資的角度看,TOT 是通過轉讓已建成項目的產權和經營權來融資的,而 BOT 是政府給予投資者特許經營權的許諾後,由投資者融資新建項目,即 TOT 是通過已建成項目為其他新項目進行融資,BOT則是為籌建中的項目進行融資。

(2)從具體運作過程看,TOT 由於避開了建造過程中所包含的大量風險和矛盾(如建設成本超支、延期、停建、無法正常運營等),並且只涉及轉讓經營權。

(3)從東道國政府的角度看,通過 TOT 吸引國外或民間投資者購買現有的資產,將從兩個方面進一步緩解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支出的壓力。

(4)從投資者的角度看,TOT 方式既可迴避建設中的超支、停建或者建成後不能正常運營、現金流量不足以償還債務等風險,又能儘快取得收益。採用 BOT 方式,投資者先要投人資金建設,並要設計合理的信用保證結構,花費時間很長,承擔風險大;採用 TOT,投資者購買的是正在運營的資產和對資產的經營權,資產收益具有確定性,也不需要太複雜的信用保證結構。

(三)ABS 方式

1. ABS 融資方式的運作過程

(1)組建特殊目的機構 SPV。SPV 是進行 ABS 融資的載體。

(2)SPV 與項目結合。SPV 進行 ABS 方式融資時,其融資風險僅與項目資產未來現金收入有關,而與建設項目的原始權益人本身的風險無關。

(3)進行信用增級。 (4)SPV 發行債券。 (5) SPV 償債。

2. BOT 方式與 ABS 方式的比較

(1)項目所有權、運營權歸屬。BOT 融資方式中,項目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在特許經營期內是屬於項目公司的。在 ABS 融資方式中,項目的所有權在債券存續期內由原始權益人轉至 SPV,而經營權與決策權仍屬於原始權益人。

(2)適用範圍。對於關係國家經濟命脈或包括國防項目在內的敏感項目,採用 BOT 融資方式是不可行的,容易引起政治、社會、經濟等各方面的問題;在 ABS 融資方式中,雖在債券存續期內資產的所有權歸 SPV所有。

(3)資金來源。BOT 與 ABS 融資方式的資金來源主要都是民間資本。但 ABS 方式強調通過證券市場發行債券這一方式籌集資金。

(4)對項目所在國的影響。BOT 會給東道國帶來一定負面效應,ABS 則較少出現上述問題。

(5)風險分散度。BOT 風險主要由政府、投資者/經營者、貸款機構承擔;ABS 則由眾多的投資者承擔,而且債券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轉讓,變現能力強。

(6)融資成本。BOT 過程複雜、牽涉面廣、融資成本因中間環節多而增加;ABS 則只涉及原始權益人、SPV、證券承銷商和投資者。

(四)PFI 方式

1.PFI 的典型模式

(1)在經濟上自立的項目。 (2)向公共部門出售服務的項目。 (3)合資經營項目。

2.PFI 的優點

PFI 模式的主要優點表現在:

(1) PFI 有非常廣泛的適用範圍;

(2) 推行 PFI 方式,能夠廣泛吸引經濟領域的私營企業或非官方投資者,參與公共物品的產出;

(3) 吸引私營企業的知識、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公共項目的效率和降低產出成本。

(4) PFI 方式是政府公共項目投融資和建設管理方式的重要的制度創新。

3.PFI 方式與 BOT 方式的比較

(1)適用領域。BOT 方式主要用於基礎設施或市政設施,PFI 方式的應用面更廣。

(2)合同類型。BOT 項目的合同類型是特許經營合同,而 PFI 項目中籤署的是服務合同。

(3)承擔風險。BOT 項目中,私營企業不參與項目設計。

(4)合同期滿處理方式。BOT 項目在合同中一般會規定特許經營期滿後,項目必須無償交給政府管理及運營,而 PFI 項目的服務合同中往往規定,如果私營企業通過正常經營未達到合同規定的收益,可以繼續保持運營權。

(五)PPP 方式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ublic - Private - Partnership,PPP )廣義上泛指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為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而建立的長期合作關係。狹義上則強調政府通過商業而非行政的方法,如在項目公司中佔股份來加強對項目的控制,以及與企業合作過程中的優勢互補、風險共擔和利益共享。

1.PPP 項目實施方案的內容:

(1)項目概況; (2)風險分配基本框架; (3)項目運作方式; (4)交易結構;

(5)合同體系; (6)監管架構; (7)採購方式選擇;

2.物有所值(VFM)評價:是判斷是否採用 PPP 模式代替政府傳統投資運營方式提供公共服務項目的一種評價方法。評價結論分為“通過”和“未通過”。

3.PPP 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

(1)責任識別:股權投資、運營補貼、承擔風險、配套投入;

(2)支出測算:可採用比例法、情景分析法、概率法進行測算;

(3)能力評估:包括財政支出能力評估以及行業和領域平衡性評估。

(4)信息披露:項目名錄、項目信息、財政支出責任情況;

第三節 與工程項目有關的稅收及保險規定

一、與工程項目有關的稅收規定

(一)增值稅

2.稅率和徵收率

(1)增值稅稅率。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第 2)、3)、4)項規定外,稅率為 6%;

2)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

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 17%;

4)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

(2)增值稅徵收率。為 3%;

3.應納稅額計算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小規模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

(1)一般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銷項稅額=銷售額 X 增值稅稅率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 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2) 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3) 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 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買價 X 扣除率

4) 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當採用一般計稅方法時,建築業增值稅稅率為 11%。增值稅=稅前造價 X11%

稅前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

(2)簡易計稅方法:指按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銷售額 X 徵收率

當採用簡易計稅方法時,建築業增值稅稅率為 3%。增值稅=稅前造價 X3%

稅前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含稅價格計算。

4.納稅地點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非固定業戶應當嚮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3)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二)所得稅

(2)計稅依據。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4)各項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 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稅率。企業所得稅實行 25%的比例稅率。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 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

1.城市維護建設稅

(1)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指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簡稱“三稅”)的單位和

個人。

(4)應納稅額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之和為基礎乘以適用稅率

2.教育費附加

(1)納稅人。與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相同;

(2)計稅依據和稅率。現行教育費附加徵收比率為 3%。

(3)應納稅額計算。與城市維護建設稅相同;

(4)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準為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的 2%。

(四)房產稅

1.計稅依據和稅率

(1)從價計徵。計稅依據是房產原值一次減除 10%30%的扣除比例後的餘值,稅率為 1.2%。

需要注意的特殊問題:

1)以房產聯營投資的,房產稅計稅依據應區別對待:①以房產聯營投資,共擔經營風險的,按房產餘值為計稅依據計徵房產稅;②以房產聯營投資,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實際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租金。

(六)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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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契稅:計稅依據是不動產的價格。

(八)進口關稅:計稅依據以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為計稅依據。

二、與工程項目有關的保險規定

(一)建築工程一切險

1.被保險人與投保人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一般可包括以下各方:

1)業主:建設單位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總承包商及分包商;

3)技術顧問:業主聘請的建築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

4)其他關係方,如貸款銀行或其他債權人。

(1)投保人。

1)全部承包方式,由承包方負責投保; 2)部分承包方式,在合同中規定由某一方投保;

3)分段承包方式,一般由業主投保; 4)施工單位只提供勞務的承包方式,一般也由業主投保。

2.保險項目與保險金額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項目包括物質損失部分、第三者責任及附加險三部分。

(1)物質損失。

1)建築工程。包括永久和臨時性工程及物料。

3)安裝工程項目。所佔保額不應超過總保險金額的 20%。超過 20%的,按安裝工程一切險費率計收保費;超過 50%,則另投保安裝工程一切險。

3.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1)物質損失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1)責任範圍。

①在保險期限內,若保險單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範圍內,因發生除外責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保險人應負責賠償。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海嘯、雷電、颶風、颱風、龍捲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等。

2)除外責任。保險人對以下情況不承擔賠償責任: “人為” (通讀)

(3)總除外責任。保險人對以下各項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燬或毀壞;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②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③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汙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④大氣、土地、水汙染及其他各種汙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⑤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⑥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後果損失。

⑦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4.保險期限

(1)建築期。

1)保險責任的終止有兩種情況:①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時;②工程所有人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全部工程時。以先發生者為準且最遲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終止日期。

6.賠償處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二)安裝工程一切險

由於風險集中,試車期的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通常佔整個工期的保費的 1/3 左右。

在一般情況下,建築工程一切險承擔的風險主要為自然災害,而安裝工程一切險承擔的風險主要為人為事故損失。

1.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安裝工程一切險與建築工程一切險的除外責任除以下兩條外基本相同:

(1)因設計錯誤、鑄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置換、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都屬於除外責任範圍。

(2)由於超負荷、超電壓、碰線等電氣原因造成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的損失,安裝工程一切險不予負責,只對由於電氣原因造成的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予以賠償。

2.保險期限

試車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 3 個月,若超過 3 個月,應另行加費。

對舊的機器設備,一律不負責試車,也不承保保證期責任。

(三)工傷保險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強險)

1.責任範圍

(1)工傷責任範圍。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具體包括: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同工傷範圍: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四)建築意外傷害保險

1.被保險人與投保人: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實行不記名的投保方式。

4.保險期限

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期限應從施工工程項目被批准正式開工,並且投保人已繳付保險費的次日(或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施工合同規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時止。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工程因故延長工期或停工的,需書面通知保險人並辦理保險期間順延手續,但保險期間自開工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五年。工程停工期間,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5.保險費率: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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