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获一名醉“岳飞”……

查获一名醉“岳飞”…… | 一线微观

3月2日晚,浙江杭州。西湖交警大队民警在夜间执法中,发现一辆男子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遂将其拦下准备进行查处,却闻到其浑身酒气。经呼气检测,该男子体内酒精含量214mg/100ml,为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在核查中,交警发现男子没有健康码,还将口罩挂在脖子上。面对交警要求他规范戴口罩的劝导,男子忽然醉话连篇:“我爱国”“你们不是岳飞,是秦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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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交警通过核实该男子身份和行动轨迹确认其健康状态后,依法对其醉驾非机动车、闯红灯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通知家属将其带回加强教育。


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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