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可以在不通知农民的前提下,砍伐农民承包地里的经济作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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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代表集体需要动用属于集体所有权的农民承包土地,以集体决定为理由,可以随便毁掉农民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吗?答案是:NO!

理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系,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农村的问题,是保证农村稳定和谐的关键。

农村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案例,集体争取到上级的支持,进行了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方面的项目建设,需要动用到一些农民的承包地。在集体所有制的农村,集体内成员服从集体需要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实行家庭对土地的承包后,农民在认识上也发生了一些偏差,认为分给自己的地就是自家私人的了,所以别人,甚至集体要动用就采取强力抵触的方式。农村邻里之间经常因为土地而争吵甚至拳脚相加,因此即使集体需要动用这样农户的田土,他们也基本上会采取抵制的态度。

而这个时候,一些村委会的工作者也会以“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想法,先干了再说,认为自己占理,代表了村民集体,还是在本就是集体土地上来作为,既然你农户好话不听,那就不讲客气了。也就是题中村委会“不通知”农民就砍伐或毁掉其承包地上的经济作物(地上附着物)的动作发生!

题中仅说出了这个结果,而发生这个结果的因由大多是上面这样的历程。村委会工作人员水平再差,哪怕是目前需要打击的“黑恶势力”,但终究并非“神经病”,没来由地去为害农民和他们的生产。真真正正发生了这样的不和谐情况,一是有这样的前置事件,如项目建设需要;二是相关两方找不到正确解决问题的办法。如农民不是去争取更合理甚至优抚的补助,却认死理的拒绝;而村委会工作人员不去想办法做通思想工作、不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而充当“老大”,办了再说!

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形式,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民获得承包权和收益权;集体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的权利,也保障了其在正常使用承包土地期间对地上附着物的物权。当双方立场或意见存在分歧时,当然是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相关问题的。

正确解决农村集体与农户上述争端的办法有哪些呢?

  • 内部协调解决:农村很多情况其实并不必要较真,动不动就对峙甚至对簿公堂并非明智之举,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协调协商。村委会的干部不能做通农户的工作,那么组内、农户的亲戚朋友内总有明白事理的,通过他们去做农户的思想工作,让小家让位于大家,个人服从集体既是天经地义的,也是合理合法的。工作一通,什么都好办了,该补偿补偿,该另外划地就想办法调地,应该没有过不去的坎!

  • 乡镇司法调解:如果内部实在做通不了农户的工作,那就可以启用司法程序,有时候村委会、村干部在农民心目中还不代表国家,如果启动了乡镇司法调解,有专业的司法工作人员上门宣讲政策、法规,相应农户一般是不会与政府对抗的,那么就容易把问题再次回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上来,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 上级农业职能部门仲裁: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在当地区县一级有对应的农业农村职能部门,如农业局或农林局,现在可能是农业和农村局,村委会向该部门请求帮助,当然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列举出农村集体重大建设需要的理由,表达出集体决定收回土地承包权的意愿,那么有相应职权的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到村调查落实,同时可以试着代表农村管理职能部门作出支持村委会的决定,列举出依据,讲清道理,如果农民仍然一根筋,听不见任何意见,那么职能部门可以通过农业执法队开具支持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承包权的仲裁书,清楚列举出依据、因由和决定。

  • 如果上述程序仍然没能让对应农户服从,那么村委会可以作为原告,将农户作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诉状,法院就可以根据我国法律实现对农民的抵制集体不当行为作出判决,而法院在作出农民限期交出土地使用权,处理地上附着物后,仍然我行我素,期限一到,法院就可以动用法警将地上附着物毁掉,并将土地交付村委会。法院执行到位,如果农民再进行对抗,或者再次去承包地上作业等等,这个时候,村委会就可以要求派出所出面,进行治安管制手段,后面的事态可以根据农民的不当行为程度,从治安拘留一直到刑事判决!

当然,上面的程序虽然是正途,但耗时耗力,甚至各方都要伤神!一般没有哪位农民会顽固到走到最后一步让自己去坐牢。

村委会一定要正确行驶自己的职权,站在为村民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处理问题,争取内部矛盾内部化解才是正道。而不顾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贸然去损害农民承包地上的经济作物的做法更加不对,农民同样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上述的司法途径或诉诸法院来要求村委会赔偿!

农村更多的时候是靠乡规民约来管理的,只要把理走通,把人们的心气理顺,是有效解决农村问题的可靠途径,也是有利于农村社会和谐的正确方向。只有在按传统的方式解决不了的时候,才动用正规法律手段,而这个时候,各方也一定要避免意气用事,坚决用法律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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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乡村


村委会不可以在不通知农民的前提下,砍伐农民承包地里的经济作物。

虽然说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但是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而村集体内部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村集体发包的土地。

农户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或是干涉农户家庭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当农户家庭依法承包到村集体发包的土地之后,依法享有对其土地承包经营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力。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像村委会在不通知农民的前提下,砍伐农民承包地里的经济作物,就属于侵害了农户家庭的承包经营权。侵害了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所以说,村委会在不通知农民的前提下,砍伐农民承包里的经济作物,属于侵害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是一种错误的作法,应当立即停止,并给予农户适当的赔偿。

如果村委会因特殊原因,确需砍伐农民承包地里的经济作物,应事先主动的和农民协商,取得农民的同意之后方可砍伐,这就可以避免犯下错误,引起矛盾,因此在日常要多学习法律知识,这样可以避免自己少犯错误。


农村一山货


这个问题阿丽回答。

看到题主这个问题,阿丽想起村里最近的一个土地纠纷,就是村里要集中连片栽果树,所以有些农户的原来种植的农作物或者树木之类的就要砍伐掉。砍伐农户的农作物本来要获得农户许可后才可以,但村委会的人擅自主张,只和农户的亲戚本家商量后就把那一片的树木等全砍掉了,好多农户自己都不知道。后来遭到村里10多户人的反对上访,最终村委会以工作考虑不全向村民道歉,并给农户作了相应的赔偿。


所以说,村委会在不通知农民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农民承包地里的经济作物是不可以的。而且不只是通知,还要在农民同意并签订完承包地占用合同后才可以砍伐农民的经济作物。

为什么这样说呢?

我们了解一下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地享有的权利就知道了。

我国《物权法》中对于农民土地承包权是这样规定的:农民依法对自己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也就是说,农户自己的承包地,只有农户本身可以决定如何使用,种植的农作物是否能砍伐,村委会是没有权利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砍伐的。


总结:现在村委会一般使用农民的承包地时,都会事先通知农民,和农民协商好后才使用。像题主所说的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村委会是不可以随便砍伐农民地里的经济作物的,因为这既不合规也不合法。

我是村官阿丽,欢迎大家关注!

村官阿丽


胡作非为。现在的村干部视自为王。总认为不论你有多大的水头。必须从我这里经过。走我山下走,丢下买路钱。不论你有多大理由。最后还是回归我这来定论。不论你有多大法文。天高皇帝远。县官不及现管。


卢明洋109


从古至今毁坏青苗,是不允许的,在古代严重者是要砍头的。

有个典故都知道曹操行军路过麦田区下令谁也不能踩坏麦苗,违者斩,但他马受惊进麦田踩坏了苗,为了严明纪律抽剑要自杀,但将士一再相劝,为严明纪律搳须代惩,士兵拿须高喊丞相以须代首,毁苗者斩。

青苗一般不容毁坏,不管任何情尽量不能毁青。

再举列子,前些年扩宽取直公路,国家征用了小部分土地,夲来补偿款,已到位,可是开春插秧也没开工,农户以为今年不能开工就把地插上了秧,可秧苗缓青,工程要开工,2年工程,工程指挥部找到村委会,当时我们意见毁苗,农户也没意见,但工程指挥部请示上级,此小段缓建,秋收后再建,后探讨一下说上级不让毁青苗。一旦曝光不知情况影响不好。

由此可見见一般不允许毁青苗,

把你还经济作物毁了,那得多大的因由。


用户辽河人家


村委会可以在不通知村民的前提下,砍伐农民承包地里的经济作物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可以。村委会没有权利在不通知村民的情况下,就砍伐农民承包地里的经济作物。


村民对于承包地有高度的自主权利,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户依法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经营、收益,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阻止或者破坏。对于承包地来说,用一句老话就说,自己家的一亩三分地,想怎么种就怎么种,想怎么收就怎么收,只要没有破坏土地的农用性质,没有种植法律禁止的东西,村委会是没有权利禁止的,更别说砍伐农作物了。



在古代,有一个很著名的故事,叫做割发代首,说有一次,曹操行军途中,经过一片麦田,突然,他的坐骑受惊,跑到了麦田地里,踩坏了好大的一篇麦田,而按照军令,凡是踩踏麦田者,都是要斩首示众的,这时候,曹操做样子要自杀,以正军令,通过大臣们劝说,曹操就割了一撂自己的头发,算是斩首了。这个故事一方面说明曹操军令严明,另一方面也说明曹操对粮食的重视程度。而不管在什么时候,粮食都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东西,现在也不例外。



我们都知道,现在社会发展,很多距离城市较近的农村,或者交通比较便利发展快的农村,是经常会遇到征地的,而征地首先就是要出公告,也就是要通知村民,这块地要征收,具体怎么补偿都会写的很清楚。而在征地补偿当中就有一项,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就是对农民承包地里种植的庄稼的一个补偿。



所以,如果说村上由于发展,要征收农户的承包地,或者需要在农民的承包地栽电杆、挖水渠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承包农户同意的,而且是要对承包户地里的青苗给予补偿的。在承包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村委会就砍伐了承包地里的经济作物,肯定是不对的,农户是可以向村委会提出赔偿要求的。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大家有没有不同的观点,留言讨论。


甘肃清水大小事


如果公益用,先通知一下自己砍,

如果自己伐树,那就强行砍是对的,

承包了集体的地,集体用地必须

无偿退还,有的还要损失费,自己

挣钱了怎么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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