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敗訴後不上訴,申請再審屬浪費司法資源,可不予審查


最高院: 敗訴後不上訴,申請再審屬浪費司法資源,可不予審查

裁判要旨:對於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且二審判決未改變一審判決對其權利義務判定的當事人,一般不應再為其提供特殊的救濟機制,否則將變相鼓勵或放縱不守誠信的當事人濫用再審程序,從而使得特殊程序異化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05號

合議庭法官:孫祥壯、宮邦友、李偉

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兩審終審制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當事人如認為一審判決錯誤的,應當提起上訴,通過二審程序行使訴訟權利。即當事人首先應當選擇民事訴訟審級制度設計內的常規救濟程序,通過民事一審、二審程序尋求權利的救濟。

本案中,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南二中民二重字第2號民事判決,判令莊園公司與華諾公司向農行金貿支行支付借款利息。莊園公司未對此提起上訴,一般應視為其接受一審判決結果。此種情形下,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僅審查農行金貿支行的上訴請求,並作出相應判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之規定。現莊園公司提出的再審請求,主張一審判決損害其合法權益,明顯與其在本案一、二審訴訟期間行使處分權的行為相悖。且二審裁判結果為駁回農行金貿支行的上訴,維持原判決,即二審判決未改變一審判決對莊園公司權利義務的判定。故本院對莊園公司的申請再審事由依法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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